第五辑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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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建国后至70年代,国家或集体建设用地,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
由征地单位与村(大队)协商,按国家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80年代,由淄川区土地
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征用土地单位同村委协商并签订初步协议后,用地单位向区土地
管理机关写出征用土地报告(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有关图纸),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土地管理部门的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村委会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用地单位必须
按规定付给被征用单位土地补偿费。 50至60年代,50至150元/亩;70年代,300 0至
8000元/亩; 80年代3000至20000元/亩;90年代20000至100000元/亩。地上建筑物、
水利设施、禾苗、树株等另行作价赔偿。
1950至1996年, 有35个部门或单位征用或占用城一村土地628.377亩。其中行政
机关单位10个,征用土地56.65亩,公益事业单位3个,征用土地310.84亩,银行、邮
电系统5个单位,征用土地32.46亩,工商企业10个,征用土地94.847亩,国家修建公
路、街道占地或征地156.5亩。
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用地建国初,土地归农民所有,农民个人建厂、置店,一般
占用自己的房地产,或交换或买卖无人干涉。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土地归集体管理使用,所办企业用地由高级社
管委会自定。
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一级核算,可无偿占用生产队土地。1961年确立以生产队
为基本核算单位,大队用地由队委会研究报公社批准,但国家不减少粮食征购任务及
土地税。
1987年淄川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土地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村委决定宋
传杰担任土地管理员,根据政府有关法律和村委的决定管理本村土地和办理有关土地
使用、转让手续。村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用地,必须提出申请,经村委转报土管部
门批准,办理《淄博市临时土地使用证》并交纳使用费后,方可使用。1960至1996年,
村办企业占地326亩,其中旅游业占地近300亩。
村民住房用地建国前,农民新建住宅都是占用自己的的土地,不需审批。1951年
结束土改并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 后,村民在自己土地上建房也不必审批。60至7
0年代, 村民占用自己的宅基地大队不予干涉;占用集体耕地者,须提出申请,经生
产队讨论, 由大队报淄城公社批准。批地标准为每户0.2至0.25亩。进入80年代,对
建房占地本着从严审批的原则,首先利用旧村址、旧宅基、闲院、空地,占用耕地者
必须建新交旧,由集体调剂使用。个人买卖房屋,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办理批准手
续,并照章交税。80年代末到90年代,村民住房建设,纳入旧村改造规划,由村委统
一征地,统一施工,统一安排。住户或以旧房换新房,新旧两作价,或直接购买新房。
截至1998年,村民住房占用土地159.48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