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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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关城一新村1972年开始实施新村建设。根据建设规划,由申请建房者按先后顺
序选址,尔后由大队干部与村民共同丈量面积,勘定地界,按统一绘制的图纸,各户
自行备料,自选建筑队,自行组织施工。规划要求,东西排列,一户一院,正房北屋
4间,宽5至6.5米,檐高3.5米,砖瓦结构,厨房、厕所、储藏室、大门由户主自定,
南关大街和各巷道由集体修建。 水电设施由大队组织施工,住户分摊费用。当年有3
0户村民迁入庭院式新居。 1973年迁入80户。此后各年度均有几十户入住新村,到19
84年共安排330户,其中公路东182户,分布在沿南关大街29条东西向全通式或半通式
小巷中;公路西148户,分别住在14条街巷内。
所有巷道均同公路或大街连接,路面铺红砖或混凝土硬化,进出十分方便。进入
90年代,村民对住房有更高的追求,至1998年,有半数村民在原住房的基础上进行扩
建或改造,其中近百户改造为2层小楼,有200多户搞了内部装修,不同程度地提高了
房屋质量,扩大了居住面积。
商业街商业街与住宅楼的开发建设采取边拆边建交叉进行的方式。1988年冬,区
商业部门动工兴建淄川商业大厦,开始拆除居住于城里大街西段的城一村民住宅,村
委依照村区建设第二步规划,于1989年春,将商业街拆迁改造工程沿城里大街西首逐
渐向东延伸,翌年,又以淄城路为起点逐步向北展开拆迁工程,截至1995年,先后拆
除41户村民的靠街房3279平方米, 沿两街兴建商住两用楼24幢,建筑面积3.2万平方
米。
为方便村民、市民的经营和购物,按规划在通济街中部和北首,建设封闭式农贸
市场和半封闭式市场各一处,分别为524平方米和3100平方米,总摊位107个。
商住两用楼的商业价值,引起村内外人们广为注目,为做到公开、公正、合理,
村委按楼区位置依次编号,一号一价,一楼每平方米1000至1600元不等,二、三楼则
按高于同等住宅楼低于营业用房定价。 1991年3月,村委就靠街房的认定标准及有这
类住房的村民购买商住两用楼问题作了研究,确定靠街房屋必须是前墙、后墙、山墙
的一面墙紧靠街道(不含院墙、通道和其他附属物)。界定范围是淄城一路、二路、一
街(后改称通济街)的住房。具备上述条件的住户,购商住两用楼给予一定优惠,被拆
除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者优待商业用房3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者优
待20平方米;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者优待10平方米。优待面积按60%计价付款。
住宅楼为顺利实施旧村改造工程, 村委于1990年建起2幢周转楼,供部份拆迁户
暂住,其余可投亲靠友暂时居住。凡拆迁户自己解决临时住房的,村委按规定给予补
贴。对在城一村有住房而户籍在他村的,其拆迁安置问题由村委直接同住户或其户籍
所在地协商解决。
住宅楼开发工程,分五期进行。
第一期工程, 1988年冬至1990年,由淄城二路西段开始,拆除98户民宅,建楼8
幢,安置村民和城市居民144户。
第二期工程, 1990年7月15日至1991年底,拆除淄城一路北侧112户住宅,建楼5
幢,安置144户。
第三期工程, 1992至1993年,先后拆除通济街两侧117户住宅,建楼8幢,安置3
12户。
第四期工程, 1993至1994年,城里大街北侧115户村民住宅相继拆除,12幢居民
楼年末竣工,233户村民陆续迁入新居。
第五期工程, 1994至1995年,对居住较分散的118户住宅逐户拆除,相继建住宅
楼9幢,278家拆迁户全部得到安置。
截至1995年,全村共拆除471户村民住宅和居住于城一村区的89户城市居民住宅,
共3.65万平方米, 在旧村址新建总面积11.96万平方米,设有1111套住房的42幢住宅
楼,其中返还村民拆迁户住宅575套,返还市民拆迁户住宅98套,售出438套。

附1:城一村委关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变旧村面貌,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根据淄川
区政府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精神,对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机构。成立旧村拆迁改造领导小组。组长支部书记魏传德,副组长村委
会主任高明升、会计李忠谱,成员:谢良仁、张正华、宋传杰、王光豹。
二、拆迁户认定标准。以房屋确权证和户口册上的常住人口为标准,逐户核实地
上托物,丈量建筑物,对新建扩建的房屋,必须有上级批准的建筑许可证,否则不作
建筑面积补偿。
三、房屋作价与补偿标准。拆迁户需要安置的,原则上以旧房平方换新房平方面
积,按新旧程度找差。新房标准层每平方米160元(6层楼4层为标准层) ,拆除平方换
新平方不足者按标准价购买(4层标准价370元),每户优惠5平方按标准价下调25%,1
至2层价格上调20%,3层上调10%,5层下调10%,6层下调30%。
四、被拆迁户主动提出自己安置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增补偿费210元。
五、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拆迁人应发给使用人 (被拆
迁户) 搬迁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自已解决临时住房的,应发
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即房屋租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协议期限的,应增发临时补
助费。根据这一规定,房屋租赁费定为每人每月20元。从接到通知之日起,期限一年
半,如因工程延期不能按时搬回,按超过时间加倍支付房屋租赁费。搬迁补助费每户
100元(搬出搬进)。
六、水电补助费按拆迁户每户300元(不按安置户)。

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2:各类房屋标准
一、混合结构:石基础,机砖墙或部分刷石罩面,平顶或瓦顶实顶棚,钢或木玻
璃门窗,水泥或花砖地,内粉刷或白灰墙,独用厕所、伙房、水电设备齐全。
二、砖木小瓦结构(包括楼、瓦房):料石(砖)基础,砖(石)墙,砖(木)挑檐、排
椽二梁屋架。小瓦顶、木玻璃门窗或花棂门窗,水泥地或方(红)砖地,实顶棚、粉刷
墙。一般水电设备。
三、砖(木)大瓦结构:石基础,机砖墙,木架大瓦顶,钢(木)玻璃门窗,水泥地
或方砖地,白灰或粉刷墙,灰顶棚和其他水电设备。
四、乱砖石、四角硬结构:砖(石)基础,砖墙或乱砖石墙或土坯四角硬墙,大瓦
或海青顶,钢(木)玻璃门窗,白灰顶,白灰或粉刷内墙,水泥地或砖地,一般照明设
备。
五、乱砖石结构:砖基础,乱砖石墙,大瓦、海青或草顶。钢(木)玻璃门窗,纸
顶或原顶棚,白灰或粉刷墙,一般照明设备。
六、土坯结构:石砖基础,土坯墙,砖挑墙,瓦顶,白灰或粉刷墙,钢(木)玻璃
门窗,白灰顶或纸顶和一般照明设备。
七、 简易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结构比较简陋,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房屋
均属简易房。

附3:房屋新旧程度鉴定标准
十成新:完全用新料新建成或建成不久的房屋。
九成新:新建房屋已住用数年,油漆粉刷少部微见剥落,房顶屋架、墙身稍有旧
蚀或新建房屋未加油漆粉饰者。
八成新:房顶、屋架、墙身装修完整、坚固,但装修色泽显旧,门窗和墙体已见
锈腐者。
七成新:房屋承重构件完整,部分见腐,装修少部脱落,但整体性较好,或用部
分旧料翻修的房屋。
六成新:房顶、木架、墙身基本完整坚固,不歪不斜,墙体、装饰和门窗油漆剥
蚀较重者 (用旧料建造未经油漆粉刷的房可视用旧料数量和质量情况,分别定为六成
或七成)。
五成新:房屋大部完整,房架有些陈腐而未移动或变形,有的基础已显不均匀下
沉,墙身下部多已明显碱蚀者。
四成新:梁檩房架微显倾斜,并有部分变形、腐蚀,基础有的沉裂,墙身碱坏近
半,本质已属陈旧的房屋。
三成新:房面不平,木料陈腐较重,墙体碱坏大半或倾斜,基础有明显沉裂。
二成新:房顶屈曲不平,木架墙身均形倾斜,或屋面虽平整而梁檐子、苇箔陈旧
并已见腐朽,短期内尚不致倒塌者。
一成新:墙身大部碱坏,木料腐朽,门窗不完整,房顶严重屈曲不平,虽能勉强
使用,但已属危房而濒于倒塌者。

附4:城一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价格:元

┌─┬───┬─────┬─────┬─────┬─────┬─────┬─────┬─────┬─────┬─────┬─────┐
│序│结构 │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四成 │三成 │二成 │一成 │
│ │ ├──┬──┼──┬──┼──┬──┼──┬──┼──┬──┼──┬──┼──┬──┼──┬──┼──┬──┼──┬──┤
│号│ │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已用│平米│
│ │ │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
├─┼───┼──┼──┼──┼──┼──┼──┼──┼──┼──┼──┼──┼──┼──┼──┼──┼──┼──┼──┼──┼──┤
│1 │混合 │0 │160 │4 │152 │10 │139 │16 │126 │22 │112 │28 │99 │34 │86 │40 │72 │47 │58 │54 │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4 │9 │141 │15 │129 │21 │116 │27 │103 │33 │89 │39 │75 │46 │61 │53 │46 │57 │33 │
├─┼───┼──┼──┼──┼──┼──┼──┼──┼──┼──┼──┼──┼──┼──┼──┼──┼──┼──┼──┼──┼──┤
│2 │砖木 │0 │140 │4 │130 │10 │118 │16 │103 │22 │89 │28 │76 │34 │63 │40 │50 │47 │35 │54 │28 │
│ │小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35 │9 │120 │15 │108 │21 │93 │27 │80 │33 │66 │39 │54 │46 │39 │53 │30 │57 │20 │
├─┼───┼──┼──┼──┼──┼──┼──┼──┼──┼──┼──┼──┼──┼──┼──┼──┼──┼──┼──┼──┼──┤
│3 │砖木 │0 │125 │3 │118 │8 │110 │13 │102 │18 │94 │23 │86 │28 │78 │33 │70 │39 │50 │44 │24 │
│ │大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20 │7 │112 │12 │104 │17 │96 │22 │88 │27 │80 │32 │72 │38 │62 │43 │44 │47 │14 │
├─┼───┼──┼──┼──┼──┼──┼──┼──┼──┼──┼──┼──┼──┼──┼──┼──┼──┼──┼──┼──┼──┤
│4 │乱砖石│0 │113 │3 │108 │8 │100 │13 │93 │18 │85 │23 │78 │28 │70 │33 │55 │39 │37 │44 │22 │
│ │四角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8 │7 │102 │12 │95 │17 │87 │22 │80 │27 │72 │32 │65 │38 │47 │43 │32 │47 │10 │
├─┼───┼──┼──┼──┼──┼──┼──┼──┼──┼──┼──┼──┼──┼──┼──┼──┼──┼──┼──┼──┼──┤
│5 │乱砖石│0 │106 │3 │101 │8 │93 │13 │84 │18 │75 │23 │66 │28 │57 │33 │48 │37 │33 │40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8 │7 │95 │12 │87 │17 │78 │22 │69 │27 │60 │32 │51 │36 │43 │39 │27 │43 │8 │
├─┼───┼──┼──┼──┼──┼──┼──┼──┼──┼──┼──┼──┼──┼──┼──┼──┼──┼──┼──┼──┼──┤
│6 │土坯 │0 │99 │2 │88 │6 │80 │10 │74 │14 │66 │18 │58 │22 │48 │26 │38 │30 │26 │36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0 │5 │82 │9 │76 │13 │69 │17 │61 │21 │53 │25 │43 │29 │34 │35 │20 │39 │6 │
├─┼───┼──┼──┼──┼──┼──┼──┼──┼──┼──┼──┼──┼──┼──┼──┼──┼──┼──┼──┼──┼──┤
│7 │简易 │0 │51 │0.5 │49 │2 │40 │3 │35 │4 │30 │5 │25 │6 │20 │7 │15 │8 │10 │9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 │46 │1 │47 │ │ │ │ │ │ │ │ │ │ │ │ │ │ │ │ │
└─┴───┴──┴──┴──┴──┴──┴──┴──┴──┴──┴──┴──┴──┴──┴──┴──┴──┴──┴──┴──┴──┘

零星地段住宅楼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收到可观的效益,为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村两
委决定开发建设村内零星地段。 1996至1997年,在南关吉祥路东侧建住宅楼2幢,10
800平方米, 商住楼2幢,4500平方米。1998年又有6项工程在通济街北段破土动工,
其中住宅楼3幢,5462平方米,商住楼3幢,575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