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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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后,开始实施劳动管理。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委会负责组织生产。社委会定出各项
农活标准工分,按劳力强弱和农活技术高低派活包工,根据完成的情况,按定额记分,
由会计逐日考核。如相公庄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劳动定额:浇地,3人一组,
两支杆子,日浇地3亩,完成定额每人记工10分;翻地,5人1组,3人刨,1人勾,1人
耧, 日定额3亩。完成定额,刨工记12分,勾工记8分,耧工记6分。剩余劳力,由社
委会调配,为社外农户有偿劳动,每个工收费1.2万元(旧币),交社记工10分。
高级农业合作社,按统一计划,由各中队负责安排生产,生产小组组织劳动。劳
力,划分为整劳力、半劳力、妇女劳力。各类劳力有不同的工分标准。一般农活按标
准工记分,重要农活和农忙时按定额考核记分。
人民公社成立后,1958年“大跃进”,搞“大兵团作战”,取消劳动定额和工分
制。1962年,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生产。管理办法大致有三种:一是实行标准工分,
按整劳力、半劳力不同标准记工,同工不同酬,此法在一般农活中使用;二是实行小
段包工,以农活量确定工分,不分时间、劳力等级,完成任务记工,一般在农活紧张
时使用;三是以农活轻重简繁计工,一般在做特殊农活时使用,如打井,分井下工、
井上工,干啥活记啥工,按劳计酬。1968年,推行“大寨记工法”,改一天一记工为
10天一评工,自报公议。不久停用。1980年,实行生产责任制,用“五定一奖”管理
法,定地块、定劳力、定费用、定产量、定奖惩办法,超产奖励。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后,农田劳作由农户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