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家庭联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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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责任制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庄内各生产大队根据党中央《关于加
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在农业生产中推行生产责任制,1980年贯彻中共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实行“五定一奖”
联产计酬制。“五定”:定地块、定产量、定管理、定报酬、定奖惩办法,“一奖”:
超产奖励。1982年,全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称“大包干”。是年秋后,一
村、二村、四村、六村、七村开始实行。1984年秋后五村开始实行。耕地以生产队为
单位,按人口平均包到户,生产队之间,地界不打破,土地仍归集体所有,农户自主
经营。承包者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税收、征购任务和统筹管理费外,收获全部归己。
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和主要农机具,作价处理给农户,所有农业投入原则上由农
户自负,但二村、四村、五村对耕、播、灌溉、脱粒等主要农机具继续由村统一管理
使用,并负担维修费、电费等。
农户承包的土地与集体签订协议或合同,一般不再有大变动。但如果耕地面积、
人口增减幅度较大,可视情每3~5年调整一次。至1996年各村一般都调整3~4次。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7个生产大队改建为7个行政村,原生产队原则上改建成
村民小组。各村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规定,村委会对村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经济组织有自主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