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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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土地改革复查后,政府为农户颁发《土地房产证》,确定房产所有权。私
有住宅房产属个人所有;学堂、宗祠、庙宇等属集体所有,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
何人不得侵吞或无偿占有。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拆除私有房产的,须给房产所有者以
经济补偿。
闲置房产允许自愿买卖。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填写房产买卖契约,注明房产位置,
建筑物数量、面积、价格等。经村和镇政府审核盖章后生效,向政府交纳契税(现行
为买卖价格的6%)。
邻里之间发生房产纠纷,由村委会会同司法所,依据房产所有证,进行勘验,调
解。对一时难以确认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持现实居住状况;调解无效的,有关双方向
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处理。
70年代后,在新批宅基地上所建房产,谁出资建设所有权属谁,按私有房产管理。
80年代后,合作企业的房产属合作者共有,可通过一定法律手续,转让所有权。允许
私有房产出租。营业和经营性房产,向地方税务部门交纳房产税,年税额为房产残值
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