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用地管理 资料库:乡镇村志 章节:相公庄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6/article/5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6/article/5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土地改革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1951年土地改革复查后,人民政府为农户颁
发《土地房产证》,确认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侵
犯。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
用。
    村民建房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产大队审核,将其居住人口、住宅状况、
用地面积、位置等上报,经镇政府批准,发给申请人宅基用地证明。各生产大队申报
宅基地从严掌握,尽量占用非耕地,并控制使用面积,减少土地流失。
    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庄内建设用地增多。各行政村据情划定建设用
地范围(主要在新建公路两侧),由企业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用途、占地面积、
位置等,报经市(县)土地管理局实地勘验后审批。一次申请用地限于10亩以内。批准
后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向村交纳土地补偿金。道路建设用地,一般
由镇政府规划,并负责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
    为增强国土观念,明确土地使用权限,1984、1992年,在市(县)土地管理局指导
下,两次组织力量,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勘验丈量,确认土地使用面积,为
用地户和单位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无申批手续的均属非法用地,不予发
证,并视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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