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1951年土地改革复查后,人民政府为农户颁
发《土地房产证》,确认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侵
犯。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
用。
村民建房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产大队审核,将其居住人口、住宅状况、
用地面积、位置等上报,经镇政府批准,发给申请人宅基用地证明。各生产大队申报
宅基地从严掌握,尽量占用非耕地,并控制使用面积,减少土地流失。
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庄内建设用地增多。各行政村据情划定建设用
地范围(主要在新建公路两侧),由企业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用途、占地面积、
位置等,报经市(县)土地管理局实地勘验后审批。一次申请用地限于10亩以内。批准
后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向村交纳土地补偿金。道路建设用地,一般
由镇政府规划,并负责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
为增强国土观念,明确土地使用权限,1984、1992年,在市(县)土地管理局指导
下,两次组织力量,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勘验丈量,确认土地使用面积,为
用地户和单位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无申批手续的均属非法用地,不予发
证,并视情处理。
第一辑 用地管理
土地改革前,土地私有,自由买卖。1951年土地改革复查后,人民政府为农户颁
发《土地房产证》,确认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准侵
犯。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
用。
村民建房用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生产大队审核,将其居住人口、住宅状况、
用地面积、位置等上报,经镇政府批准,发给申请人宅基用地证明。各生产大队申报
宅基地从严掌握,尽量占用非耕地,并控制使用面积,减少土地流失。
自8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庄内建设用地增多。各行政村据情划定建设用
地范围(主要在新建公路两侧),由企业或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用途、占地面积、
位置等,报经市(县)土地管理局实地勘验后审批。一次申请用地限于10亩以内。批准
后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者向村交纳土地补偿金。道路建设用地,一般
由镇政府规划,并负责向市土地管理局申报。
为增强国土观念,明确土地使用权限,1984、1992年,在市(县)土地管理局指导
下,两次组织力量,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普遍勘验丈量,确认土地使用面积,为
用地户和单位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凡无申批手续的均属非法用地,不予发
证,并视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