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治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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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建国前由保、甲统计人口。各保依据各户的人口、地亩数抽税抓丁,敛
钱敛物。建国初,由镇(乡)政府管理户口。1958年,全国统一制订户口登记制度,全
庄为1个户口管辖区, 户口管理由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分级负责。生产大队设户口登
记卡, 以户为单位,一人一卡,并设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4种登记簿。通过
户口登记,随时掌握本生产大队的人口增减变动情况。自70年代初户口卡改为户口登
记簿。生产队设簿,以户为基本单位编号,逐人登记。1982年,户口管理由公安派出
所和生产大队两级负责。生产大队设户籍管理员,按照统一表册对户口进行登记管理。
每年年终作一次人口统计,结果报公安派出所核对。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后,
生产队改为村民组。村设户籍员,村民组设登记簿,户有户口簿。
各行政村执行的4种登记制度是:
出生登记。 人口出生后户主在婴儿出生1月内持婴儿“准生证”到村委会登记落
户。登记内容有:户主,婴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死亡登记。行政村在出具火化证明的同时注销户口。死亡登记内容有:户主,故
人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
迁入登记。依照公安部门的准迁证明及其他合法证件作迁入登记。登记内容: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由何地迁入及迁入时间等。
迁出登记。依照公安部门的准迁证明及其他合法证件作迁出登记。登记内容: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迁出原因迁往地点迁出时间等。
社会治安1949年,相公庄设武装民兵班,组织昼夜巡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新
政权。1956年,红五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设治安股,负责社会治安工作。1962年,
庄内各生产大队建立3~5人的治保会, 由生产大队1名管委会委员任治保主任。1989
年,各村把社会治安管理纳入村级规范化管理程序,由1名村委会委员负责实施。
各个时期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向群众进行防火、防盗,保护集体
和个人财产,维护社会安定的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处理损害集体
财产、破坏治安的违法违记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治安工作纳入
村级规范化管理后,在经济要害部门实行安全责任制,社会治安工作进一步强化。
民事调解1953年相公庄镇政府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群众之间出现的各
种民事纠纷。1962年后,庄内各生产大队在管理委员会中设民事调解委员。1984年生
产大队撤销,建立村民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仍设调解委员,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处
理。
民事调解组织,深入各家各户,宣传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化解矛盾,
调处纠纷,密切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与邻里关系。80年代后,协助司法部门开展普法
宣传教育,调处大量老人赡养纠纷、宅基地纠纷及其他财产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调解工作,增进团结,减少法律诉讼,促进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