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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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对在大参军中走上前线的军人,由全村村民捐献拥军粮,分给军
人家属。军人家中土地,由本村安排村民代为耕种。
1955年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于集体,优抚办法由过去的代耕变为优待工分。
优待标准视受优待者家庭劳力多少, 生活困难情况而定,一般为每年补助180-250个
工日,凭工日参加生产队的统一分配。通过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社员的
平均生活水平。所优待的工日,由全体劳动者负担。除此之外,过节,还要送光荣匾、
慰问对联、慰问款及肉鱼等过节物资。同时,还组织青年团员,少先队员为烈军属担
水,打扫庭院等义务劳动。
1981年以后,改优待工分为粮款定额补助。
1985年开始,优待款由办事处统筹。居委会每年作为提留的一部分,一次上交办
事处,然后由办事处统一发给受优待者。
对优待对象的生活困难,除进行群众性优待以外,国家每年都拨出一部分经费,
对他们给予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方式。1990年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规定的
国家补助标准为:家居城镇的烈属、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45元。孤老者每人每
月增加5元。 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时期入伍和孤老者每人每月28元,其他复员军人25
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月15元。
1996年底,全居享受优待的尚有烈属1户,复员军人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