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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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优抚工作的主要形式为代耕。当时在大参军中走上前线的军人家属,每
户由全村村民捐献拥军粮1500斤,每户的土地由村政权安排村民为其代耕。
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归于集体。优抚办法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工分,优待标准视
受优待者劳动力多寡, 生活困难情况而定,一般每年补助150-200个工日,凭工日参
加生产队的统一分配。每至逢年过节,还发送光荣牌、慰问对联、慰问款及肉食品等
过节物资。从1972年始,村内的军、烈属、退伍、转业军人都多享受一份年货,比如
肉、鱼、藕等。烈军属发放优抚金30元,退伍、转业军人发10元,1985年开始优待资
金统筹,由北镇办事处从全体劳动者收入中统一提留交纳,对优抚对象统一分配。
1996年底,居委会享受优待的烈属共2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