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八、滨州滨港染织有限责任公司 资料库:乡镇村志 章节:胜利居委会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3/article/5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3/article/5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91年下半年,经滨州市乡镇企业局退休人员李跃文的介绍,滨州市第六棉纺织 厂与香港礼同有限公司有意合资成立滨州滨港染织有限责任公司。 1991年9月27日, 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代表侯传光和香港礼同有限公司代表谢俊 杰,在青岛海天大酒店签定了备忘录一份。双方确认:利用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现有 的车间和设备,合作建立“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合作企业租用滨州六棉的厂房、 附房、仓库、办公室约计3374平方米;由合作企业按每平方米四元的标准付给滨州市 第六棉纺织厂租金;棉纺织厂现有的设备、整理车间设备及通用设备折款87万元,合 作企业在五年内均衡向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付清本息,合作企业每生产一米布,付给 滨州六棉利润提成0.10元。如果每月生产不足20万米,合作企业也要确保付给滨州市 第六棉纺织厂2万元的利润提成。 滨州市六棉为合作企业提供服务,合作企业每月付 给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职工生活福利费3000元。 1991年10月5日, 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与香港礼同有限公司签订了合资经营滨港 有限公司的合同。10月15日,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变更合资经营形式、原料供应、产品 销售、厂房设备租赁、利润分配五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确认了备忘录所规定的基本 内容;其中在第一份补充协议中约定滨港公司为香港礼同有限公司单独投资,滨州市 第六棉纺织厂为其提供方便的独资企业。 1991年10月中旬双方根据《关于组建筹建处协议》精神,组建了筹建处并开展工 作。筹建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李跃文。下设办公室,计3人。工作任务为:筹建处 的事务性工作, 劳动工资,工会、供应;财务配2人,分管财务、计划、统计;生产 技术1人,主要任务为改机试生产,筹建处在2个多月的工作中,完成了人事调配,对 外接待,购置了办公室设备、用品等;财务做到了按规定开支,手续齐全,数字清楚; 生产技术人员两赴惠民纺纱厂,又赴青岛学习,重点训练了改机队伍,改机工作非常 顺利,做到了改一台成功一台。截止12月底改机40台,并全总部投入试车生产,科室 人员达9人,车间工人108名,外聘技师5名,共计试生产白布10201.9米。按照双方在 青岛达成协议,1991年12月底筹建处撤销。 1991年11月28日,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和香港礼同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设备交接 和搬迁纪要,确定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的准备车间、织布车间等,于1991年12月31日 前做好结算并登记造册,于1992年元月1日交付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 在组建筹建处的同时,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负责了合资经营企业的文件和营业执 照的批复立项工作。他们首先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滨 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 的批准书报告;1991年12月5日,惠民地区经贸委向山东省经 贸委递交申请报告;1991年12月12日山东省经贸委颁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滨州滨港 染织有限公司”批准书通知。1991年12月19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营业执照。 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500万元,注册资本为350万元;中方210万元(60%); 外方200万元(40%) 。董事长:侯传光;副董事长:胡松乐;总经理:谢俊杰,副总 经理:李跃文、程鸿。 为了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有利于外商的投资热情和责任感,滨州滨港染织 有限公司于1992年6月22日在青岛召开董事会议。 中方出席会议的有董事长侯传光, 董事侯传村、李跃文;港方出席会议的有:副董事长胡松乐、董事谢俊杰。此次董事 会就香港礼同有限公司提出的将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改为港方独资企业达成了一致 意见。 董事会通过了以下决议: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将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改 变为由港方独资经营的企业。于1992年7月1日开始由香港礼同有限公司独资经营,并 由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协调港方申办换证手续。 二、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在合资经营期发生的内部、外部一切债权债务,由港 方礼同有限公司接受和承担。 三、在合资期间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购进一切财产,由香港礼同有限公司接管。 四、 合资期间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投入的财产依据双方1991年9月27日在青岛海 天大酒店签定的备忘录,由香港礼同有限公司在转独资前,向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结 清如下款项:1.原合资企业拖欠滨州六棉的棉纱款;2.5年内偿还滨州六棉于1992年4 月10日向礼同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交接汇总表”中的折款本息;3.结清偿还合资企 业自1991年10月份至1992年6月30日租赁六棉的厂房、附房、仓库等租赁费;4. 结清 六棉原合资企业按人头分摊的食堂、浴池等福利设施和职工住房的补助费,按实际情 况执行原决议;5.结清原合资企业每织一米布付给六棉0.10元的补助费。 五、改为独资企业后,独资企业所用六棉的厂房、附房、办公室、食堂、浴池、 宿舍等设施,执行1991年9月27日在青岛海天大酒店双方签定的备忘录。 六、本届董事会自独资企业生效后,自行解散,同时香港礼同有限公司委派管理 机构,原董事会的各项待遇由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发至1992年6月30日。 七、原料供应仍按1991年9月27日协议执行,纱支和用量根据品种而定。 董事会通过由合资转为港方独资企业决议后,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与香港礼同有 限公司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1992年6月22日合资企业董事会通过的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改为 港方独资企业的决议。 (二) 双方同意合资企业港方独资经营后,1992年6月30号前,滨州滨港染织有限 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六棉在合资企业中的投资, 按1992年6月22日董事会通过的决 议执行。 (三)自1992年7月1日起,由香港礼同有限公司董事局,为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 组建董事会和委派董事长;同时解散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合资期间待处理的问题,由 港方负责解决。 (四) 合资企业改为独资企业后,双方一致同意,今后双方继续执行1991年9月27 日于青岛海天大酒店签订的备忘录。 (五)独资企业使用的水、电、热气,都是由六棉协调提供,通过六棉的计量表, 独资企业每月根据实际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六棉交款,以便六棉及时上交有关部 门。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1992年10月12日,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向滨州市经贸委呈报关于转为外资独资 企业的申请书。随申请书呈报的文件还有董事会决议、双方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组织章程及附件。 1992年11月19日,滨州市经贸委向地区经贸委转呈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转为外 商独资企业的申请报告。1993年2月17日地区经贸委批复,批文如下: (一)同意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转为外商独资企业。 (二)同意原合资企业的总投资500万元及注册资本350万元变更为外资企业的总投 资375万元,注册资本245万元。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色织布,年产250-300万米。 (四)同意原合资企业欠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的投资折款、租赁费、补助费等款项, 执行1992年6月22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 原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作价出资的配 套设备、设施等自1992年五年内由外资企业逐年均衡归还甲方本息;外资企业所需车 间、办公室、宿舍、场地等由滨州六棉租赁给外资企业使用,租赁费按租赁合同,定 期支付。 (五)项目所需原料、水、电、燃料等配套条件由滨州市府统筹安排。 (六)董事会成员组成:谢俊杰、程质清、程鸿。 (七)经营期限为10年。 (八)其它未尽事宜由你委负责协调解决。 现随文换发外经贸委鲁府滨字(1993) 608号批准证书,请通知企业据此办理有关 手续。 至此,独资企业滨州滨港有限公司全面转换完成,生产正常运转。至1994年底, 该公司没有执行租赁合同,拖交设备款,拒交提成费。因此,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向 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决经济欠款,终止履行租赁合同。法院受理 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王中原、梁连庆, 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程质清、 赵立军到庭参加诉讼。1995年6月21日,滨州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欠原告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 1992年至1994年设备款本息243621.66元;(二) 、被告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偿付原 告滨州市第六棉纱织厂租赁费86363.93元;(三)、被告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偿付滨 州市第六棉纺织厂生产布匹提成费320000元;(四)、被告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偿还 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欠款46036.44元。 以上款项共计696522.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1956元,财产保全费3998元,由被告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 司负担。 滨州滨港染织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随即递交上诉状,请 求撤销原判, 予以改判,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2月6日,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 理费11956元,财产保全费39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6元,全部由滨州滨港染织有 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滨州市第六棉纺织厂与香港礼同有限公司合同协议终止,滨州滨港染织有 限公司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