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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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旧社会,婚姻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没有自主权力,常常造成
婚姻悲剧。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婚姻自主、男女结
婚年龄、废除一夫多妻制等,婚姻方面的陋习逐渐改变。早婚现象已渐消除。后来由
于政府提倡晚婚晚育,一般青年男女结婚年龄在23-25周岁之间。

表1-15 1996年胜利居委会人口婚姻状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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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人数项目│合计 │男 │女 │
│ ├──┬────┼──┬────┼──┬────┤
│ │人数│占应婚人│人数│占应婚人│人数│占应婚人│
│ │ │数的% │ │数的% │ │数的% │
├──────┼──┼────┼──┼────┼──┼────┤
│应婚人数 │160 │100 │72 │43.8 │88 │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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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 │28 │17.5 │10 │0.6 │14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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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 │130 │81.3 │61 │84.7 │69 │7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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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 │1 │0.6 │1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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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 │1 │0.6 │ │ │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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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在旧社会,由于传统道德伦理观的影响,村民崇尚家庭合睦。家庭组织规模较大,
多为数代同堂。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受经济生活、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兄弟分居者日
多,家庭规模渐小。进入80年代以后,两代家庭渐多。至1996年居委会有116户,268人,
平均每户不足2.3人,其中以两代户、三代户占绝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