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财务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19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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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厂(公司):
为了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我总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
要,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厂(公司)二级核算。现将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公布如下:
第一条 下属各分厂(公司)财务工作由总公司财务处统一管理,应负责其二极核
算任务。
第二条 下属各分厂(公司)必须按照总公司财务处的要求,设立材料采购帐、销
售明细帐、现金(或银行)明细帐、来料加工帐。
第三条 适应上述第二条规定,下属各分厂(公司)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即物资保
管员、现金出纳员。
第四条 申报物资保管员、现金出纳员,须呈报总公司备案。
第五条 各分厂(公司)发生材料采购时,必须有采购人员签字,部门负责签批,
物资保管员方可凭其合法票据,给予开据材料验收入库单,凭借材料入库单及合法票
据,采购人员方可到总公司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办理。
第六条 各分厂(公司)发生销售业务时,物资保管员必须凭借注明价格、数量的
通知单,开据销货发票,凭此票据现金出纳员收款时,在此联和仓库联上加盖现金收
讫(或银行转讫)及本人印章。客户持仓库联提货。
第七条 各分厂(公司)现金出纳员凭借本部门开据的销货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入帐
手续。
第八条 各分厂(公司)物资保管员、现金出纳员必须根据有关原始凭证,按时间
先后逐笔登记入帐。
第九条 本部门内有关生产人员领用材料时,必须有负责人签批的领料单,物资
保管员凭其发料,然后登记入帐。
第十条 各分厂(公司) 物资保管员必须按总公司规定的结帐时间(暂定每月的26
日,早8时),结出当月生产耗用材料等,然后以正式表方式上报财务处。
第十一条 各分厂(公司)物资保管人员要认真搞好盘点工作,存放要与总公司财
务帐余额统一。
第十二条 各分厂(公司)必须做到帐、物、表三统一。
第十三条 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任何业务,财务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各分厂(公司)所设物资保管员、现金出纳员不得一人兼任,也不准部
门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 各分厂(公司)必须把当天发生的收入,于即日下午五点交总公司财务
处。
第十六条 要求各部门对以上条款必须认真执行,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出,严肃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