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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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服装城,在市场管理中,通过探索、创造、革新、完善等过程,创立了一套
完整而又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办法,并使之合理化、规范化。
在政策处理上,实行“三统一”的方针,即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标准。
使市场有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实现正常经营,公平竞争。
在工商管理工作人员中,实行全方位岗位目标管理制度,所有人员实行“三定”、
“五包”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即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
包服务、包宣传。在管理处实行“五公开”办事制度,即管辖范围公开,摊位安排公
开,收费标准公开,法律法规公开,违法违章案件处理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在市场管理方面,做到分行划市、行市清楚。进城经营者达到“三证齐全”,实
行“五个一” 的管理方法。 “三证”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摊位租赁证齐全。
“五个一”即一照(营业执照)、一证(经营许可证)、一签(物价标签)、一卡(信誉卡)、
一册(《入城经营须知手册》)。
在经营业户中,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三自”活动,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
稳定市场秩序。服装城管理处,面对市场的不断扩大,经营人员的大量增加,于1993
年初, 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成立了服装城个体劳动者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
育、自我服务。
服装城内经营业户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近200人。 为加强对这些党员的教育,发
挥其在市场建设,市场经营中的作用,中共淄川服装城总支部委员会,从实际出发,
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一是,建立个体业户党员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
年龄、籍贯、入党时间、摊位号码、经营行业等, 逐一登记造册,填写卡片,建立档
案。二是,坚持“两会一课”制度,合理安排,充分利用时间差,做到每月一次党小
组会,每两月一次党员大会,每季上一次党课。三是,建立党员思想回报卡制度,统
一印制卡片,月初发给党员,月末党员填写好交送所在支部,作为考核党员的依据。
四是,建立经营业户党员责任区和联系户制度,以同行帮同行、同行带同行,在市场
经营中,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服装城管理处于1991年将创立的这些制度和措施, 经修订归纳综合成为《淄川服
装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 1993年, 以《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为主要内容,附
《摊位承租使用规则》、《入城经营人员守则》、《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卫生
管理制度》 、 《水电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防火公约》等汇集成
《摊位承租使用手册》,发至每一个摊位,成为各经营业户在服装城内的行动准则。

附一:淄川服装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淄川服装城的管理,将其建成淄川区两个文明的窗口,使整个城
区经营活动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服务设施、绿化卫生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川服装城的管理机关是淄川服装城管理处,其职责是负责服装城的经
营管理,设施配套和维修管理,协调服装城内所有服务部门的关系。
第三条 凡进入服装城经营的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业,必须服
从服装城管理处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经营活动规范
第四条 服装城内分别设立上衣市、下衣市、童装市、针织市、布匹市、鞋帽市、
小百货市、羊毛衫市、毛线市、挂衣市10个行市,供广大客商入市经营。
第五条 凡进入本城经营者,必须按行市范围到指定摊位经营,入市经营采取编
号定位,对号入市经营办法。
第六条 凡入市经营的所有摊位,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和信誉卡制度。
第七条 凡入市经营的所有经营从业人员,在经营其间要悬挂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经营饮食的所有经营户,必须“四证”齐全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健康证、税务登记证) ,在饮食制作销售方面,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并使用
国家规定的计量衡器。
第九条 经营饮食的经营户,要配备防尘、防蝇、消毒设备,统一使用食品夹和
包装袋,经营人员要穿戴统一工作服(帽)。
第十条 凡入市经营的所有经营业户,要遵守个体工商业户的职业道德,做到文
明经营,信誉至上。积极开展人人争创“文明经营户”,“遵纪守法经营户”的活动。
(个体工商业者的职业道德是: 文明经营,信誉至上,顾客第一,尊重同行,遵纪守
法, 信守合同,服务周到,保证质量,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亮证经营,明码标价,
货真价实,足称足尺,讲究卫生,保证健康。)
第十一条 凡在服装城经营的摊位,不准出租,对确需转租的,许经管理处批准,
及时办理转租手续。对私自出租的,取消其在服装城的经营资格,并视其情节,进行
处罚。
第十二条 凡入市经营的业户,要遵守社会公德,推行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
对不起、谢谢、再见。严禁在城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维护市
场秩序。
第十三条 服装城在营业时间内,禁止一切机动车、人力车、自行车入内,各种
车辆均需到指定地点存放,对确需进城办理经营业务的,需经管理处批准方可入内。
第十四条 凡入城经营的所有经营业户,要爱护城内所有消防、安全设备,妥善
保管消防器材,严禁在经营场所内吸烟, 杜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城。
第十五条 各经营业户,要按时交纳税费。

第三章 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服装城管理处,下设市场管理一、二、三科。其职责分别是:一科管
理南城区、二科管理北城区、三科管理外围区。同时,设立行政接待科、安全保卫消
防科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服装城的各项管理, 实行全方位岗位目标管理制度, 所有人员实行
“三定”(定人员、定任务、定岗位),“五包”(包管理、包卫生、包秩序、包服务、
包宣传)岗位目标责任制。
第十八条 服装城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奉公,依法管理”的职
业道德,做到着装上岗,文明管理,坚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八要十不准”规定。
第十九条 服装城管理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管辖范围公开、摊位安排公开、
收费标准公开、法律法规公开、违章违法案件处理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服装城对所有经营业户,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制度,每半年一次开展评
比“文明经营户”、“遵纪守法经营户”和“信不过经营户”活动。比数为百分之一,
对“信不过经营户”视情评定(评比标准另发)。
第二十一条 服装城管理处成立淄川区个体劳动者协会服装城分会,负责对全城
个体经营户的法律、法规教育,开展以“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
内容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服装城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要依法管理,文明执勤,严禁酒后
上岗。所有管理人员不准以任何借口,接受经营业户的礼物和宴请, 服装城管理处在
必要地点设立监督台和举报箱。
第二十三条 服装城管理人员,在管理上按照国家、省、市工商管理局关于专业
市场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章违法经营,受理消费者
投拆,调解仲裁交易纠纷。
第二十四条 服装城各业务科室,为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必要的统计、
档案管理制度,达到资料齐全,纲目有序。
第四章设施绿化
卫生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服装城内所有固定设施(包括水、电)由服装城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
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 服装城各经营业户,要爱护城内所有经营设施,在摊位使用期间,
要认真管理使用好公共设施,对损坏设施者,经核实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城内所有经营人员,要爱护城内花草树木,对破坏花草树木者,除
进行经济处罚外,将实行“罚种保活”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服装城内各经营业户,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使
场内卫生达到“三无一亮” (即地面道路无果皮、废纸、污物;室内墙壁无蛛网;柜
台桌椅无灰尘;门窗玻璃干净明亮)。
第二十九条 服装城内所有经营业户,实行摊位“三包”或门前“三包” (包卫
生、包秩序、包管理),营业大厅楼房的固定摊位,对墙壁、门窗、玻璃,实行划片包
干,实行卫生达标制度。
第三十条 服装城内所有经营业户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
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区的有关卫生规定要求。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资
格的处罚。
1、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2、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
3、无证经营,擅自开业的;
4、出售国家明令禁止商品及有害、有毒、腐烂变质食品的;
5、拒交按照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的;
6、违反服装城内规范化管理各项规定,经屡次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并没收非法所得。
1、私自出租柜台和转让合同的;
2、涂改、伪造营业执照、在经营中人证不符的;
3、产品质量低劣,在服装城造成一定政治、经济影响的;
4、营业执照,承租手续到期不办,继续违法经营的;
5、超出经营范围,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三条 以上罚则均按照《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国务院城乡个体工
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服装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1年4月17日

附二:摊位承租使用规则
本摊位承租使用手册,是承租人在服装城使用摊位的合法证明,为使承租人的合法
权益得到保护,承担起义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服装城的摊位属国家所有,服装城管理处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摊位出
租的租赁费标准,按期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因行市调整,或建设的需要,服装城管理
处可以终止摊位租赁。
二、承租人交足租金领取摊位租赁使用手册后,即取得了摊位使用权,承租人在
租赁期间内,要爱护租赁的公共财产及设施,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三、承租人租赁的摊位,不准擅自转租改做它用或中途退租,擅自转租给他人的,
除终止摊位租赁,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改做它用的,除立即停
止外, 并终止摊位租赁。中途退租的要写出书面申请,并承担10%的违约金。转给他
人的, 当事人双方要写出申请,经管理处同意,交纳200元的转租手续费,及时办理
转租手续(转租手续费当事人双方各自承担50%)。
四、承租人经营使用摊位期间,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交纳规费及有关费用,并
且要守法经营,自觉执行本摊位承租使用手册的条款和规定,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
市,打架斗殴,如有违反,服装城管理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终止摊位租赁。

附三:入城经营人员守则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
本城实际,特制定本守则,望遵照执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工商
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人员必须对号入摊位,并在摊位前悬挂“三证”即:营业执照、摊位证、
经营许可证。无“三证”不准经营,借用涂改“三证”,按无证论处。
三、文明经商,公平交易,实行明码标价和信誉卡制度,自觉维护服装城的市场
信誉。
四、遵纪守法,礼貌待客,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买方和坑害消费者,不
准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打架斗殴,依法交纳税费。
五、努力搞好经营,不准在营业场所下棋、打牌、酗酒、打架,要衣着整齐,不
准敞胸赤背。
六、经营人员因故停业,应按规定办理停业申请。凡是停业一个月以内的,应向
所在科办理请假手续;凡停业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应向所在科暂时交回营业执
照和摊位证,待停业期满领回;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按自行歇业论处。
七、自觉维护市场整洁,执行城内卫生制度,保持摊前摊后整洁,不准随地吐痰、
乱丢瓜皮果壳和纸屑、乱倒垃圾和污水,自备的运输车辆,要停放在停车场,不准在
城内乱停乱放。
八、经营人员,要协助管理机关,搞好安全保卫工作,保管好自已的财物,防止
失窃。自觉遵守城内安全消防制度,禁止在经营场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不准将易
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服装城内。
九、为了服装城的市场繁荣和安定,广大经营者要自觉执行本守则,如有违反,
将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附四: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
为把淄川服装城建设成为我区两个文明的窗口,促进淄川经济的发展,经管理处
研究决定,在全城开展争做“文明经营户”评比活动。评比条件如下:
一、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法
律、法规。
二、执行政策好:遵守个体经营的各项规定,落实服装城各项管理制度,不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自觉交纳各项规费。
三、服从管理好:自觉实行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和信誉卡制度。在经营中自觉悬
挂经营许可证,服从管理处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服务态度好: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自觉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您好、
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经营作风端正,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与顾客吵嘴、
打架,残次商品包退包换,不欺骗顾客。
五、商品质量好:树立信誉第一、顾客至上观念,提高商品加工质量,不掺杂使假,
短尺少称,不出售伪劣商品。
六、摊位卫生好:摊位干净卫生,商品摆列整齐,饮食业户达到卫生标准。经营
场地达到地面无垃圾污物,门窗玻璃明亮。在实行摊位“三包”中(包秩序、包卫生、
包管理)有突出成绩。

附五:卫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服装城的市场公共卫生, 争创文明集贸市场,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场实际,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专业清洁队,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以科为单位设卫生组,由组长负责分
片包干,责任到人,确保城内清洁。
二、采取清洁队伍与经营者自搞卫生相结合的办法,对经营者摊位实行卫生“三
包”(即摊前、摊后、摊内) ,由个体小组长负责监督,日常保洁,由专职清洁工负责
打扫清运。
三、城内的邮电、银行、税务、公安等服务部门,实行门前卫生包干,班前班后,
将门前进行全面清扫,室内外垃圾统一存放在固定地点,由清洁工统一清运。
四、城内卫生人员,做到勤打扫、勤洒水,保持城内清洁,并配合管理人员共同
监督。
五、城内一切人员,要养成爱清洁、讲卫生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
共卫生,切实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糖渣、破塑料袋、废包装
盒,不乱扔烟蒂、乱泼污水。
六、入城人员要爱护城内卫生设施,垃圾桶不能随意搬动或乱踢乱推,损坏卫生
设施者要照价赔偿。
七、不得在城内墙壁、屋柱上乱涂画、张贴广告等。
八、经营人员,工商干部,卫生管理人员,协管员,保安队员,门卫人员,人人
有责,动员督促教育大家,共同遵守卫生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人人有
权制止。
九、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进入城内经营饮食、副食、冷饮的企业和个体经
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无证和“三证”不全者,不准开业
经营。严禁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商品。
十、 对违反上述制度者,予以批评教育、罚款5~10元;对屡教不改,无理取闹
者,予以3~7天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
刑事责任。

附六:水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服装城的水电管理,确保市场正常供水和安全用电,拟定制度如下:
一、市场水电由专业水电工统一管理,统一开送,保证城内正常用水用电。平时
勤检查,勤维修,勤宣传,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城内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壶和其它高功率电器。
三、厅内照明用电,除阴雨天外,一律禁止使用,严禁擅自打开配电箱送电,严
禁在日光灯架和电线上勾挂物件,以免发生危险。
四、一切进城人员都要自觉爱护城内水电设施,不得随意动用。损坏者,除照价
赔偿外,处以10~20元罚款。
五、城内公共用水和部门办公用水,要从严管理,及时关水阀,做到节约用水。
六、上述制度,请自觉遵守,违者罚款,对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送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七: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山
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特制定本市场计划生
育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实行计划生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
婚和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新办理营业执照的有生育能力的夫妇,须出具当地乡镇
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凡符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安排生育的必须经户口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并领取《准生证》后,方可怀孕,否则,视为计划外生育。
三、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的节育措施,不按规定及时落实
节育措施的,发现计划外怀孕,应主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不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者,
除当地政府依法处理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给予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凡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年两次参加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统一
组织的妇科检查,如不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检查,将处500元以上的罚款。
五、凡是计划外生育的,按照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附八:防火公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特制定本城防火公约,望共同遵守。
一、市场消防器材及设施,是国家财产,人人有责保护。除抢救火灾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做它用。
二、保持城内通道畅通无阻,不准在通道上设摊、堆物、停放车辆。
三、不准在城内燃放烟火、爆竹或燃烧纸、垃圾,不准乱扔烟头。
四、不准擅自搭、接、移、改和安装电器设施。
五、一旦发现火情,人人动手捕灭,并及时向管理处消防科报警。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肃处理。
报警电话: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