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辑 般龙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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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龙大厦,位于淄川服装城西南角,东隔商城西街与服装城南门广场相连,为淄
川服装城大型工业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般龙大厦, 始建于1994年,1995年1月投入使用,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
积1万平方米。 大厦系由淄川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总公司在1990年征用西关一村土地开
发建设的二层商业门头旧址改建而成的。 大厦为框架式钢筋混凝土建筑结构,楼高5
层。一楼为服装营业大厅,设经营摊位430个;二楼为库房层,设货物储存库房64间,
供经营业户租赁使用;三至五楼皆建为房间,每间10余平方米,常年租赁给经营业户
使用。大厦配有升降电梯,24小时昼夜服务。
般龙大厦经营部为大厦的管理机构,内部机构设:主任办公室、机电维修科、保
卫科3个科室。

淄川服装城工程建设一览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
│年度 │工程 │拆迁 │安置 │
│ ├────┬─────┬───┬──┼──┬──┬────┬───┼────┬──┤
│ │期 │建筑形式 │建筑面│投 │户 │人 │拆除面积│搬迁补│建筑面积│投 │
│ │ ├───┬─┤积(万)│ │ │ │ │助 │ │ │
│ │别 │楼房 │大│ │资 │数 │口 │ │ │ │资 │
│ │ ├─┬─┤厅│ │ │ │ │ │ │ │ │
│ │ │栋│层│ │ │ │ │ │ │ │ │ │
├────┼────┼─┼─┼─┼───┼──┼──┼──┼────┼───┼────┼──┤
│1987.12 │一 │3 │2 │2 │1.2 │600 │ │ │ │ │ │ │
├────┼────┼─┼─┼─┼───┼──┼──┼──┼────┼───┼────┼──┤
│1990.8 │二 │4 │2 │4 │1.4 │510 │60 │316 │4800 │13.3 │5088 │180 │
├────┼────┼─┼─┼─┼───┼──┼──┼──┼────┼───┼────┼──┤
│1991.5 │三 │1 │4 │ │0.54 │442 │20 │109 │1200 │2.7 │2818 │86 │
├────┼────┼─┼─┼─┼───┼──┼──┼──┼────┼───┼────┼──┤
│1992.3 │四 │ │ │1 │0.56 │512 │28 │118 │3520 │7 │3520 │94 │
├────┼────┼─┼─┼─┼───┼──┼──┼──┼────┼───┼────┼──┤
│1993.4 │五 │1 │3 │ │1.2 │1014│21 │111 │4300 │6.5 │3683 │163 │
├────┼────┼─┼─┼─┼───┼──┼──┼──┼────┼───┼────┼──┤
│1994.8 │六 │1 │3 │ │1.5 │1100│38 │150 │9100 │11.2 │9082 │500 │
├────┼────┼─┼─┼─┼───┼──┼──┼──┼────┼───┼────┼──┤
│1994.12 │鞋市大厅│ │ │2 │0.35 │184 │ │ │ │ │ │ │
├────┼────┼─┼─┼─┼───┼──┼──┼──┼────┼───┼────┼──┤
│1993. │柳泉大厦│1 │10│ │1.2 │1600│ │ │ │ │ │ │
├────┼────┼─┼─┼─┼───┼──┼──┼──┼────┼───┼────┼──┤
│1994. │般龙大厦│1 │5 │ │1 │ │ │ │ │ │ │ │
├────┼────┼─┼─┼─┼───┼──┼──┼──┼────┼───┼────┼──┤
│合计 │ │12│ │9 │8.95 │ │167 │804 │22920 │40.7 │24191 │1023│
└────┴────┴─┴─┴─┴───┴──┴──┴──┴────┴───┴────┴──┘

附一:河西一巷拆迁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变旧村面貌, 加快我区城乡改造的步伐,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级规定,对河西一巷进行商业区开发,现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孙即全中共西关一村支部委员会书记
副组长:王念生西关一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成员:孙兆利、王德昌、王庆春、李玉秋、盛伟、张平、李士国、吕承会。
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对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对拆迁户认定标准:以房屋确权证和户口册上的常住人口为标准,逐以核实
地上托物,丈量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补偿标准作价补偿。
(二)拆迁办法:拆迁户自我住房,自我拆除。一切托物归自已,伤亡事故自理。
(三) 拆迁时间:定于1990年8月7日开始至8月25日拆除完毕。对拆迁户提前拆除
完毕者,每户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1000元。报拆迁领导小组验收后,出具证明计款。
每拖拆一天,每户罚款1000元。
(四) 拆迁户的安置:以房屋确权证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兑换楼房面积(单间不足
10平方米者不兑换),价格两找差。新楼房标准层,每平方米160元(三楼为标准层),平
方米兑换平方米。拆除平方米兑换楼房单元后,所余面积超过小单元面积50%以上的,
可兑换一套小单元住宅,其多要部分按商品楼房价格找差,商品楼房标准层每平方米
500元。 不足小单元面积50%的,其多余面积不进行面积兑换,每平方米增补偿费250
元,一次性处理。
(五) 新房住宅安排:按拆迁顺序的前20名优先安排一套住宅,其中安排两套以上
的户,先只安排一套住宅。20名以后及多购者另行拾阄分配。
(六)楼层差价:一、二层价格上调20%;三层为标准层;四层下调10%;五层下调
30%。
(七)搬拆户的房屋租赁费:每人每月补助20元(以户口常住人数为准),自拆迁之
日起, 至通知住户搬迁新居之日终止。搬出搬进补助费每户150元;水、电补助费每
户350元,一次性处理。
(八)双方兑换后及多需部分结算完,新欠村款的户,必须向村预交欠款数额的60
%,搬入前交清欠款,方可给予办理房产证书,否则拒绝交付使用。

西关一村
1990年8月5日

附二:各类房屋标准
(一)混合结构:石基础,机砖墙或部分刷石照面,平顶或瓦顶,实顶棚,钢或木
玻璃门窗,水泥或花砖地,内粉刷或白灰墙,独用厕所、伙房、水电齐全。
(二)砖木小瓦结构(包括楼瓦房):料石(砖)基础,砖(石)墙,砖(木)挑檐,排椽
二梁屋架,小瓦顶,木玻璃门窗或花棂门窗,水泥地或方(红)砖地,实顶棚,粉刷墙,
一般水电设备。
(三)砖(木)大瓦结构:石基础,机砖墙,木架大瓦顶,钢(木)玻璃门窗,水泥地
或方砖地,白灰或粉刷墙,灰顶棚和其他水电设备。
(四)乱砖石,四角硬结构:砖(石)基础,砖墙或乱砖石墙或土坯四角硬墙,大瓦
或海青顶,钢(木)玻璃门窗,白灰顶,白灰或粉刷内墙,水泥地或砖地,一般照明设
备。
(五)乱砖石结构:砖基础,乱砖石墙,大瓦海青或草顶,钢(木)玻璃门窗,纸顶
或原顶棚,白灰或粉刷墙,一般照明设备。
(六)土坯结构:石、砖基础,土坯墙,砖挑檐,瓦顶,白灰或粉刷墙,钢(木)玻
璃门窗,白灰顶或纸顶,一般照明设备。
(七) 简易结构:屋高在2.2米以下,结构比较简陋,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房屋均
属简易房。

附三:房屋新旧程度鉴定标准
十成新:完全用新料新建成或建成不久的房屋。
九成新:新建房屋已住用数年,油漆粉刷少部微见剥落,房顶、屋架、墙身稍有
旧蚀或新建房屋未加油漆粉饰者。
八成新:房顶、屋架、墙身装修完整坚固,但装修色泽显旧,门窗和墙体已见锈
腐者。
七成新:房屋承重结构完整,部分见腐,装修少部脱落,但整体性较好,或用部
分旧料翻修的房屋。
六成新:房顶、屋架、墙身基本完整坚固,不歪不斜,墙体装饰和门窗油漆剥蚀
较重者 (用旧料建造,未经油漆粉刷的房屋,可视用旧料数量和质量情况,分别定为
六成或七成)。
五成新:房屋大部完整,房架有些陈腐,而未移动或变形,有的基础已显不均匀
下沉,墙身下部多已明显碱蚀者。
四成新:梁檩房架微显倾斜,并有部分变形、腐蚀,基础有的沉裂,墙身碱坏近
半,本质已属陈旧的房屋。
三成新:房面不平,木料陈腐较重,墙体破坏大半或倾斜,基础有明显沉裂。
二成新:房顶屈曲不平,木架墙身均形倾斜或房面虽平整而梁檐、苇箔陈旧,并
已见腐朽,短期内尚不致倒塌者。
一成新:墙身大部碱坏,木料腐朽,门窗不完整,房顶严重屈曲不平,虽能免强
使用,但已属危房,而濒于倒塌者。

附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一览表

单价:元
┌─┬───┬─────┬─────┬─────┬─────┬─────┬─────┬─────┬─────┬─────┬─────┐
│序│结 │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四成 │三成 │二成 │一成 │
│ │构 ├──┬──┼──┬──┼──┬──┼──┬──┼──┬──┼──┬──┼──┬──┼──┬──┼──┬──┼──┬──┤
│号│ │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已用│平方│
│ │ │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年数│价格│
├─┼───┼──┼──┼──┼──┼──┼──┼──┼──┼──┼──┼──┼──┼──┼──┼──┼──┼──┼──┼──┼──┤
│1 │混 │0 │160 │4 │152 │10 │139 │16 │126 │22 │112 │28 │99 │34 │86 │40 │72 │47 │58 │54 │40 │
│ │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54 │9 │141 │15 │129 │21 │116 │27 │103 │33 │89 │39 │75 │46 │61 │53 │46 │57 │33 │
├─┼───┼──┼──┼──┼──┼──┼──┼──┼──┼──┼──┼──┼──┼──┼──┼──┼──┼──┼──┼──┼──┤
│2 │砖木 │0 │140 │4 │130 │10 │118 │16 │103 │22 │89 │28 │76 │34 │63 │40 │50 │47 │35 │54 │28 │
│ │小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35 │9 │120 │15 │108 │21 │98 │27 │80 │33 │66 │39 │54 │46 │39 │53 │30 │57 │20 │
├─┼───┼──┼──┼──┼──┼──┼──┼──┼──┼──┼──┼──┼──┼──┼──┼──┼──┼──┼──┼──┼──┤
│3 │砖木 │0 │125 │3 │113 │8 │110 │13 │102 │18 │94 │23 │86 │28 │78 │33 │70 │39 │50 │44 │24 │
│ │大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20 │7 │112 │12 │104 │17 │96 │22 │88 │27 │80 │32 │72 │38 │62 │43 │44 │47 │14 │
├─┼───┼──┼──┼──┼──┼──┼──┼──┼──┼──┼──┼──┼──┼──┼──┼──┼──┼──┼──┼──┼──┤
│4 │乱砖 │0 │113 │3 │108 │8 │100 │13 │93 │18 │85 │23 │78 │28 │70 │33 │55 │39 │37 │44 │22 │
│ │石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角硬 │2 │108 │7 │102 │12 │95 │17 │87 │22 │80 │27 │72 │32 │65 │38 │47 │43 │32 │47 │10 │
├─┼───┼──┼──┼──┼──┼──┼──┼──┼──┼──┼──┼──┼──┼──┼──┼──┼──┼──┼──┼──┼──┤
│5 │乱砖石│0 │106 │3 │101 │8 │93 │13 │84 │18 │75 │23 │66 │28 │57 │33 │48 │37 │33 │40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98 │7 │95 │12 │87 │17 │78 │22 │69 │27 │60 │32 │51 │36 │43 │39 │27 │43 │6 │
├─┼───┼──┼──┼──┼──┼──┼──┼──┼──┼──┼──┼──┼──┼──┼──┼──┼──┼──┼──┼──┼──┤
│6 │土 │0 │99 │2 │88 │6 │80 │10 │74 │14 │66 │18 │58 │22 │48 │26 │38 │30 │26 │36 │14 │
│ │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0 │5 │82 │9 │76 │13 │69 │17 │61 │21 │53 │25 │43 │29 │34 │35 │20 │39 │6 │
├─┼───┼──┼──┼──┼──┼──┼──┼──┼──┼──┼──┼──┼──┼──┼──┼──┼──┼──┼──┼──┼──┤
│7 │简 │0 │51 │0.5 │49 │2 │40 │3 │35 │4 │30 │5 │25 │6 │20 │7 │15 │8 │10 │9 │5 │
│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5 │48 │1 │47 │ │ │ │ │ │ │ │ │ │ │ │ │ │ │ │ │
└─┴───┴──┴──┴──┴──┴──┴──┴──┴──┴──┴──┴──┴──┴──┴──┴──┴──┴──┴──┴──┴──┘

附五:拆迁合同
为方便西关商业区开发建设及在村区的居(村)民的拆迁、安置,以及新楼的兑换、
分配、差额找差等一些具体问题的责、权、利更明确,特与拆迁户签订合同:
(一)拆迁户于年月日前搬迁完毕报西关一村验收奖元,超期按规定罚款。拆除物
归个人。伤亡事故自理。
(二)支付拆迁户每户水电费350元,搬迁费150元(搬出搬进),临时住房租赁费每人
每月20元。
(三)拆迁户拆除居住面积(以确权证为准)平方兑换平方,略有悬殊双方找差,多
购部分按商品价(标准层每平方500元) ,剩余部分(不足小单元面积的50%),每平方增
补250元,一次性处理。
(四)新楼房的分配办法以抓阄为准(具体的抓阄和楼层的分配另作协商)。
(五)拆迁户的找差、结算、兑换平方后尚欠部分款,预交70%,其余30%待搬迁户
搬入新居之前,全部付清。否则,房屋拒绝使用。
(六)拆迁户的户数、人口数,以户口册常住人口为准。
(七)拆迁户搬回日期,自动工开始为一年时间。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盖章生效。

拆迁单位:盖章
被拆迁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