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村民住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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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以前,社员建房多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自1974年起,村民(社员)住宅
建房用地,由村民(社员)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大队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可,填写建
筑许可证,报经镇政府(人民公社)、区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再报请区城乡建设委员
会批准,并发给建筑许可证,村民(社员)方可施工建房。每户标准宅基地为167平方
米(0.25亩)。自1990年始,随着旧城改造和服装城及西关商业区的开发建设,村民住
宅安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建造住宅。自此,村民已
不再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