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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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以上国家机关、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建设用地,按照规定,由用地单位持批
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
出申请,经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来村协商选址,然后,经区土地管理机关
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镇、村企业或公共事业建设用地,均需依照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