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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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关一村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经过数年的工作实践,逐步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
度,为村级行政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至1993年制订出了《西关一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附:西关一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1993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我国《宪法》、《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
法规和党的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反复讨论,民主协商
制定。
第三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由村民委员会、
服装城实业总公司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分总则、组织建设、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村庄规划和
房产管理、附则,共六章121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都要认真学习本章程,在工
作、生产、经营、生活及社会交往中,自觉的执行本章程,为繁荣我村经济、建立良
好的社会秩序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一节 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
第五条:党支部要认真贯彻实落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
各项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党章》和《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工作、学习、生产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以支部建设为核心,抓好村级组织的配套工作,帮助村民委员会、群众
团体组织和其他村级服务组织,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切实
发挥党组织的监督和保证作用,使村里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党支部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机制,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村民生产的
积极性,千方百计地开发第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和粮食蔬菜的生产,巩固和壮大集
体经济实力,不断发展村里的福利事业和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八条:始终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经常对干部群众进行
政策教育,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促进我村经济繁荣,维
护社会安定。
第九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使用手中权利,在工作中不
搞以权谋私,不做特殊党员,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坚决地斗争。
第十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和决策由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召开
一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党纪和年度目标执行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交换工
作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日”要制度化、经常化,按照农村工作特
点和形势需要,及时地组织党员参加党的会议和活动。
1、“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日”的时间分别是:每月的5日为党支部研究本月
的党务工作的专门会议;每月15日召开一次党小组生活会;每月25日为支部党员大会
和党员活动日;每月30日为党课。
2、作好入党对象的培养观察工作,经常吸收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党的有关
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积极分子,
及时地吸收到党内来,为党组织充实新生力量。
第十二条:全体党员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练,严格履行党员义务,在各自的工作岗
位上勇挑重担,为人表率,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完成“两委”布置的各项任
务。
第十三条:党员联系户活动,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进行,热情向群众宣传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耐心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并向党支部及时反应群众的愿望和要
求。通过党员的身体力行,使党群关系更加密切,增强党对群众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年年终按《党员考核证》内容开展一次评先树优和民主评议
党员活动,严格考核党员在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对评出的优秀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落后的党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党员应按照标准按月交纳党费。月固定收入在100元以下的不少于0.5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不少于1%,200元以上不少于2%,无固定收入的不少于
0.50元。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党支部除批评教育外,要作出适当处
理。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按季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党支部要有计划地为党的事业培养后备力量,做好领导班子的新老更
替工作,任届期满时,应向上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报告任期内的工作,按照上级党组
织选举规定,及时选举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并认真地进行工作交接。以保持领导层的
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使新一届领导班子更好地去完成党的各项任务,保证党的事
业兴旺发达、顺利发展。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
1、自觉接受镇政府的工作指导,宣传、教育和组织村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指标、决议、决定和命令。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年
度计划和长远规划,保证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行政和经济等工作任务。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国家税收、集体提留、各项
集资和计划生育、服兵役等社会性工作任务的完成。
4、组织村民搞好自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村容村貌整洁美观。办好学校、
卫生室、幼儿园、文体娱乐中心和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等各项公共福利事业。
5、协同派出所维护好社会治安,同各种犯罪活动和破坏活动作斗争,使本村有
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工作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6、学好用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指导帮助下属调
解委员会、治安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其工
作逐步达到制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1、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村
民小组长都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经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
成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的补选和撤换要履行必要程序。
2、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要定期组织学习,由村主任主持,主要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有关决议、规定等。
3、建立健全村民代表档案和会议制度,为村民代表参与村务管理、决定村里的
大事和实施监督提供保证。村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职能作用。
4、要带头清正廉洁,带头为群众服务,艰苦创业,带头遵纪守法,走共同富裕
道路。
5、按照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并将具体指
标分解到每个成员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运转,开创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新
局面。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大会
1、村民代表大会是村行政最高权利机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
代表由年满18周岁村民按适当比例有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2、村民代表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
和相应的政治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
范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3、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不称职和因其它情况失去代表条件,可由原村民小组免去其代表资格,重新补选。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
1、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
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全村划分为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村民组长、
党员组长、妇女组长、青年团小组长各1名。
2、村民小组长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素质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
2、负责小组会议的召开和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3、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4、按照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并对
各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5、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村民的权利,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切权利。
2、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建议和批评,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3、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村务重大问
题的权利。
4、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村民的义务
1、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
议。
2、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条例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晚婚晚育,服从村计划
生育办公室的管理。
4、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尊老爱幼,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维护公共利益,
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5、开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村、文明户和五好家庭的活动。
6、遵守社会公德,强化环境卫生,服从卫生管理,实行门前三包制度,保持村
容卫生整洁。
第三节 村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组织建设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不断加强自
身建设,经常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团支部、妇代会领导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主要负责人经村民选举
可以进入村民委员会,也可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是党员的经选举可以进入党支部领
导班子,未进入的,可列席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共青团组织要当好党的助手,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教育,在学用科技、
发展商品生产和办好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青年突击队、主力军作用。
第二十八条:妇代会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五好家庭”等活
动,加强对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教育,组织妇女学文化、学技术,充分发
挥她们在移风易俗、拥军优属、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和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团支部、妇代会要做好向党支部推荐要求入党的优秀青年、妇女积
极分子的工作。
第三十条: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民兵连是群众武装组织的基层单位,
在镇武装部和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一条:民兵连干部,由村党支部研究提名,报镇党委和镇武装部审查批准,
民兵连指导员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第三十二条:民兵连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方针、政策,加强
连队建设。开展以劳养武,富民强兵活动,带领民兵完成危难险重任务,配合公安、
治保部门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圆满完成征兵、民兵调整、军事训练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都要建立健全各项活动制度。建立和实行
责任制。
第四节 经济组织
第三十四条:服装城实业总公司是村经济管理职能机构,其职权是:在村党支部
的领导下,负责对村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与私营企业进行管理,落实党支部下达的年
度经济计划指标,同各厂、企和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组织好集体企业生产和经营;
按照党支部的要求,按时组织厂企上交利润,监督各厂企的收益分配;按照承包合同
内容负责对各厂企实行管理权利,及时检查指导下属企业的工作;并向党支部提出工
作建议和发展规划。
第三十五条:实业总公司可按照各厂企的实际状况,确定厂长(经理)的聘用,并
报党支部审批;依照经济干部管理条例,对干部行使领导权;有权对不称职的干部作
出撤换、解聘的决定;有权依据招工条例发布招工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工;有权对
所属企业做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并报党支部审批;在财务管理上,有权对所属
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对不遵守财务制度的企业有权做出限期改正和冻结帐户的
决定。
第三十六条:实业总公司要做好协调下属企业和村直各部门的关系,搞好新技术
开发和推广,搞好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积极培养引进技术人才,确保经济指标的完
成。
第五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立村民档案制度,记录村民执行本《章程》的表现情况,一人一
档、一人一表,定期整档,专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由村民小组长组成村民档案考评小组,考评
合格后,汇集存档。
第三十九条:党支部建立党员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党员执行《章程》的表现情况。
党支部对党员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参加“三会一课”学习,义务劳
动,开展联系户活动和做好本职工作等情况。考核结果填入《党员贡献册》作为年底
评比优秀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村民档案每年整档封存,保管人员不准外借、丢失、损坏、涂改,否
则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村办企业
第四十一条:村办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是农村的经济支柱,
企业财产属于村范围内的全体村民所有。服装城实业总公司是村级经济管理职能部门,
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厂长(经理)的人选和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
税后利润的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
等决议。
第四十二条:企业厂长(经理)由公司提名报请党支部审批任免,企业厂长(经理)
实行一人牵头、集体承包。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长(经理)提名报公司备案,企业职
工实行合同制,由厂长(经理)招聘录用,有权给予解聘辞退。
企业的承包期限,每3年为一轮,一年一签订合同,依法履行承包合同。
第四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100%,
所提取的设备维修费要用足。新增固定资产要按年初合同执行,设备完好率低于1 00
%和新增设备不足部分,经村委经济合同兑现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审计后,所欠部分,
由分配额中一次扣除。
第四十四条:企业承包风险基金。企业厂长(经理)同企业职工在年初签订承包合
同时,必须按比例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金,承包期满后,如数归还。
第四十五条:工资和奖金的发放与分配。企业按照合同条款本着工资与经济效益
挂钩的原则,按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数额向总公司申报工资,经村财务审计签字后,由
总经理审批,奖金分配按合同规定,由厂长(经理)提出分配方案,报总公司审批,村
财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企业招工面向全社会,厂长(经理)有权录用、招聘各种人才,其工
资由厂长(经理)按企业经济效益来确定,并逐步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制度。
第四十七条:对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要加强正确引导和管理,成立相应管
理机构,依法向国家交纳各种税金和村规定的各项提留。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归村所有的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
私分、平调或以任何形式占有。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集体财产不
受损失。
第四十九条:村级财务,要配备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实物保管员,三者不得互
相兼职,对以上人员实行聘任制,持证上岗。村主管会计的调整,必须经镇政府审批。
村办企业要按照需要建立会计组织,配齐财务人员。
企业的财会人员接受本企业负责人和村主管会计的双重领导。企业财会人员的聘
任或调整必须经村党支部批准,以保持财会人员的稳定。
第五十条:村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一级管理,二级考核,对内开放,对外搞活,
严格执行法定性的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为开拓经济发展、监督经济管理铺路垫基,
达到财务管理规范化。
第五十一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村设集体经济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民委员会、
实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经济计划、规划、内部审计、承包合同管理进行监督,编制年
度财务收支计划,审计重大开支项目,在规定权限内处理有关财务问题。
第五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各项承包费,集体上交款,各项提留等,要
纳入会计核算,编制结算方案,按规定范围开支使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严格
审批权限,重大开支应由党支部审查后提交代表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村级财务要按照帐、钱、物分管的原则,由会计、出纳员和保管员
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原始凭证,按会计制度规
定记帐。杜绝白条入帐,防止个人挪用公款。
第五十四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资料,要建档入橱,妥善保管。已归
档的会计凭证,不得擅自拆封和抽出。需要审阅时,要经手人在场。凭证、帐簿、月
报表和移交清册,按上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有关财务档案按上级规定也可永久保存。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入帐,纳入会计核算,按时提取折旧,加强管理,专人负责,
定期盘点,如有损坏和丢失,由承包人或保管人员向集体赔偿该项资产保本值。
第五十六条:新增、互换、变卖或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参照固定资产的价值和折
旧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个人无权处理。要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办
法定期提取折旧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的变卖款以及土地征用补助费,列公积金帐户,
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处理,对记载不准
确、不完整的原始单据,有权退回,对违犯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有权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出纳人员要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严
禁挪用公款、私自外借现金、白条顶库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做到帐款相
符,及时清结暂付款,及时与会计交接单据,短款、短物自负。
第五十九条:实物保管员,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物资存放安全可靠,保证帐
物相符。
第六十条:村属各企业,都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理财。村
设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有权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审计和监督,要坚持进行定
期审计,专项审计,干部任期审计,企业承包审计和年终决算审计。重大审计项目可
由镇审计所代审。
第六十一条:对保护集体财产、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损害集体财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一
定数额的工资报酬或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劳动积累
第六十二条:根据上级规定,实行义务工、基建工制度,义务工、基建工主要用
于补充公益事业、公共事业和社会性的筹资。
第六十三条:义务工、基建工按本村村民每年每人担负4个义务工、基建工。计
算方法,按每年人均月工资为基数,由村当年年底结清。
第四节 农业承包管理
第六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我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山荒滩、
山林地等,所有权规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对承包土地和租赁经营者,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在承包期内,要严格按照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合同使用土地,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
入,提高地力。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修坟或私自将土地转为非农业用途,
更不准买卖。
第六十六条: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农业双向承包合同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
土地管理档案,该项工作由农业服务站负责。
第五节 生产服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建立村级农业服务站,成立农业服务领导小组,搞好综合服务。服
务站可设技术服务组、机械服务组、水电服务组、产品销售服务组和农经管理服务组。
村级农业服务站,要围绕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做到低
偿、优质、高效。
第六十八条:切实搞好种植业生产环节中的服务,逐步做到:统一安排种植计划
和作物布局;统一选购、调剂和供应良种;统一购进、供应化肥、农药、柴油等农用
物资;统一推广采用先进农业技术;统一进行机耕、机播、机械打轧、脱粒;统一组
织管理农业机械。
第六十九条:村级农业服务站,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真心
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准借服务为名坑农卡农,刁难群众。
第六节 计划统计管理
第七十条:为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村设立统计室,统计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一
名。30万产值以上的工业企业,设专职综合统计员一名;100万元产值以上的工业企
业,车间设专(兼)职统计员;班组设原始记录员。完善农村统计信息的调查、报送、
开发服务体系。
第七十一条:村统计室的职责:一是贯彻执行统计制度和有关统计法规,并定期
检查本单位的执行情况。二是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本村的统计工作,并组织完成
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三是负责村办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综合、平衡、审
核工作。四是统一管理村内调查统计表和统计资料。
第七十二条:党支部、村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
划和年度经济效益计划。年度计划确定之后,村要将计划分解落实到村办企业,企业
要分解到车间,层层落实。计划落实之后,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七十三条:村成立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社会治安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
治保、调解、普法、帮教、民政等群众自防自治组织,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加
强治安防范工作,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七十四条:根据村民居住情况,成立治安联户小组。治安联户小组,对所在辖
区发生的打架斗殴、违法乱纪、搬弄是非或不服从治安管理者,治安小组长要及时向
社会治安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十五条:所有村(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治安防
范,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七十六条:所有村(居)民都要认真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自觉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酗酒闹事,不阻碍
国家人员执行公务,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损害通讯、交
通、供电生产设施,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
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和为罪犯隐藏脏物。
对违犯该项条款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村规划区内,不准私自开设无证个体旅馆,不准收住废旧物资收
购人员,不准私设废品收购点,如有无证私设,坚决取缔。
第七十八条:对各类车马店、小店、个体商店,废旧收购点,定期进行检查,教
育他们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第七十九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暂住人口要严格登记,加强管理,做到
底数清,情况明。对出生、死亡应及时申报和注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应办理、
携带居民身份证。要严格管理家中的疯、傻、痴呆病人,严防其危害社会治安。
第八十条: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并做
好接茬帮教工作;对管制、保释和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缓刑人犯,要配合公安机关,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新犯罪;对有劣迹和不法行为的后进青年,要摸清底细,
逐一建立由村、家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促其尽快转化。
第八十一条:维护社会治安人人有责,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见义勇为、
检举有功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知情不报、纵容和支持他人违法犯罪者,视情节给予
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治安处罚。
第二节 婚姻家庭
第八十二条:村(居)民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遵循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
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八十三条:禁止他人包办、干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无子独女户,
由双方自愿,经公证处公证,允许一男到女家落户。
第八十四条: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方
达到晚婚年龄,按计划生育子女为晚育。未经登记非法同居,非法生育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十五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参加学习、工作、生产和社会
活动的自由,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商讨处理家务。
第八十六条:村老年协会对60岁以上老人,定期组织有益于老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定期发放养老补助金,逐步实行村民退休制度,达到老有所养。
第八十七条:对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之责,有赡养能力
的子女保证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和生病就病。对不孝敬、赡养老人的子女,给
予调解、规劝,无效者送交政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八条:父母必须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准虐
待、岐视病残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
第八十九条:加强成年人的教育,鼓励支持村民学文化、学科学。对积极参加各
类技术进修、培训班的村民,按教育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科技成果、作出贡
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节 计划生育
第九十条: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各级
政府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加强对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第九十一条:男女青年申请登记结婚,男必须22周岁,女必须23周岁,领取结婚
证时,必须向村财务交保证金500元,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由计生办主任、村
主任签字后,到镇政府领取结婚证。
第九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并持有生育证的夫妇允许生育。生育一胎后
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产后百天落实放环措施后,持医院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
公室经分管领导签字,落下户口,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退还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凡外来我村居住经商的育令妇女,需持单位的婚育证明。到村计划
生育办公室办理手续,本村村民出租房屋时,要查看有关证件手续,以防出现问题。
第九十四条:刁难、围攻、打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
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五条:凡违犯计划生育规定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各级政府有关计
划生育法规、政策,严肃处理。
第四节 公共卫生
第九十六条:本村成立清洁工专业队,卫生联防区,负责村容整洁和公共卫生的
扫除,以保证主要街道日清扫,固定垃圾点日清运。
第九十七条:村(居)民住户的生活垃圾,要到规定垃圾点倒垃圾,不准随意倒垃
圾,更不准将建筑垃圾、粪便、污水倒入垃圾池内,如有违犯,罚款50~200元。
第九十八条:村(居)民要自觉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管理制度,保证责任区干净、
整洁。严禁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凉晒粪便,不准在院墙外建厕所、粪池和排放污水,
违者给予罚款处理。
第九十九条:在本村范围内经营饮食、开饭店、馍馍房、理发的村民和外来经商
户,要处理好污水排放,不准向大街小巷随意排放污水,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者给予停水、停电直至停业。
第一百条:对违犯上述规定,卫生达不到标准,对分管领导、卫生队长、卫生联
防小组长,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全村村民要遵守社会公德,强化环境意识,严格执行村级规范化
管理有关规定,为美化和净化环境,共建文明村贡献力量。
第五节 道德风尚
第一百零二条:广泛开展以“文明模范户”为主要内容的评比活动。对评选出的
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和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村民,要
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村民的业余生活,用社会主义的思想占
领农村文化阵地,杜绝各种反动、淫秽物品的传播。
第一百零四条: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全村的婚丧事宜,大力提倡喜事新办,丧
事从俭,反对大操大办。村民死亡只准设简单灵堂,不准穿白衣、顶白布、裱白鞋,
不准行跪拜礼、打碗、抱棒棰,,设置冥器等,更不准使用小棺材。
第一百零五条:移风易俗,反对请神弄鬼、算卦、相面、看风水、结阴亲等各种
封建迷信活动,不准悬挂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有伤风化的图象。
第一百零六条:违犯上述规定的,轻者给予评批教育,写出书面检查,重者给予
处罚。
第六节 用电用水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村(居)民用电用水先写出申请,经村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交付规定的开户费、按装费,方可按装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水、电用户要服从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按时交纳水、电费,人人
要树立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良好思想。
第一百零九条:对于不按规定私自按接水、电和偷电偷水用户,按上级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五章 村庄规划和房产管理
第一节 规划区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搞好村庄总体规划,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奔小康之路的重
要途径,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光荣任务,全体村民都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
共同完成此项大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必须服从镇、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拆旧翻新需
经村委会批准,并经村主管部门发证,方可动工。
第一百一十二条:凡属村规划区内的一律不准翻建和新盖房屋,对私建房屋,拆
迁时不予作价,造成经济损失由户主自已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在村规划区内家庭住房困难的村民,需要翻建和增建房屋时,
由本人写出申请,绘出草图,经村委会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情况交一
定数额的施工占路面的押金,方可动工。
第二节 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村民自建的房屋,实行自已管理、自已维修,旧村改造需要拆
迁时,要顾全大局积极服从,不得乱提要求,从中作难。
第一百一十五条:集体新建的房屋和住宅楼,实行统一供水、供电。有条件时,
逐步推行集体供暖。村民迁居新房时,要自觉爱护、管好房屋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旧村改造的商品房屋和住宅楼房,经村委同意方可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确保本《章程》的实施,成立由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成员组
成的监督检查小组,村委会主任兼任小组长,具体负责检查、监督《章程》的落实情
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经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全体党员、干
部、群众都要认真遵守执行,对违犯本《章程》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经济处罚,
所处罚款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确保本《章程》的执行,监督检查小组实行分工负责,检查
督促本《章程》执行情况,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