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民政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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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优抚
1、对现役军人家属列入拥军工作范围,军属享有特殊照顾。
在解放初期,军属享受代耕,即:军属家中的土地,因军人在外缺少劳动力,由
村内派人为其代耕,耕、种、收、打、入仓,全有村内指定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由村
保证军属的土地能种好收好。军属的家门口都挂有光荣牌,牌匾书“军属光荣”或
“光荣人家”等字样。每逢过春节,村公所杀猪宰羊,由村干部带队,敲锣打鼓到军
属家送年货,贴对联,给军属拜年等。在西关村,军人家庭是最光荣的家庭,军人家
属是最受尊敬的人。
人民公社后,对军属实行工分照顾。生产队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工分,记入军属
名下参加分配。春节期间,生产队杀猪分肉,军属优先。计划供应物资,保证军属所
需。排队购买物资,军属优先。
改革开放以来,拥军优属实行定额照顾办法,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现金,补助军人
家属。西关一村,对义务兵现役军人家庭开始年补助1600元,后增到1800元,1995年,
每个义务兵现役军人家庭发给优抚补助2000元。村民委员会,总是随着全村经济的发
展,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对军属的待遇。
2、解放后,几乎年年都有青年参加解放军,而又年年都有复员退伍军人。西关
一村对新老复员退伍军人一向重视做好安置工作。合作化后,凡退伍回村的军人,村
内均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工作,使其生活上有所保证。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
村内在对其照顾时,都要略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公社化以后的西关一大队,认为
复员退伍军人都有一定的军事素养,一般都在民兵连当中安排适当工作,历任民兵连
长,均都出自本大队本村的复员退伍军人。
改革开放以来,西关一村对复员退伍军人都作适当安置,年龄大的老复员退伍军
人,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照顾,有劳动能力的,安排工作使其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
劳动能力的给予适当救济,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人,除享受养老金外,每到春节,村民
委员会都在优抚工作中,再给予一定经济照顾。
3、对村内无子女的社会困难户也给适当照顾。西关一村历来有少量无子女老人
成为社会困难户,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将他们定为“五保户”(即保吃、保住、保穿、
保医、保葬),各个生产队,在年终决算分配时,提取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来保证
“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除了国家发放的社会救济金外,原则上都有生产队包下来。
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们都认为,养好这些“五保”老人,不只是粮食和现金的供给,
更重要的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大问题,因此,“五保户”的生活都有保证。
1982年,淄城人民公社建起了淄城敬老院,推行各大队“五保”老人送敬老院养老。
西关一大队的两位“五保”老人进了敬老院,由大队每年向敬老院提供规定数额的现
金,以保证老人的供养。90年代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村民委员会向敬
老院提供的供给也相应的增加。1984年,每人年生活费623元,1986年提为761元,19 87
年900元,1988年1000元,1989年1468元,1991年1500元,1993年1650元,1994年2000元。
村民委员会除了供给老人的基本费用外,每到春节和“五保”老人的生日,都派专人带
上礼品,前往敬老院拜年和祝寿。
4、西关一村随着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增加,自1989年元月起,村民委员会在全村
实行发放养老金制度,规定男60岁、女55岁,即开始享受养老金。养老金的发放,从每
人每月15元开始,随着经济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加到每月20元、25元,1996年增至每人
每月30元,自1997年7月1日增至每月60元。全村享受这一待遇的老年人达103人。从
1995年开始,村民委员会在老年节到来时,举行庆祝会,将全村70岁以上的40多位健壮
老人,接到西关一村幼儿园观看儿童演出,同时,中共西关一村总支委员会、西关一村
民委员会向每位老人敬赠红包一个,装有200元现金,以示尊敬和祝福。
5、西关一村村民委员会,在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注意为村民谋福利,1987年5
月,在党支部的支持下,为全体村民办理了房屋及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二、民事工作
1、民事调解
村民委员会,设民事调解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委员孙兆利任办公室主任,在此之
前王念生、王德昌等先后任村(大队)调解主任。
解放后,西关村农救会亦曾设有调解委员,负责处理民事调解事宜。从人民公社
化起,大队设立调解委员会,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处理社员当中的宅基地纠纷和兄弟
分家、老人赡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大队调解主任本着思想教育为主,按照党
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处理有关问题,使纠纷得到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纠纷,多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和赡养纠纷。村民因分家事宜
发生纠纷者,村民委员会调解主任,登门处理问题。调解主任秉公办事,依法办事,
有时书写分单,有时过拨财物,负责到底,使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90年代以来,各级政府大力抓好人民群众中的普法教育,组织村民学习《宪法》、
《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刑事诉
讼法》、《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若干法律法规,使村民法律知识大为提高,有法必
依,依法办事,已初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村民中的民事纠纷大为减少。
附:西关一村调解委员会
组织条例
(1996年4月)
(一)调解委员会职责
1、调解民间各类纠纷。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
社会公德。
3、向村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
(二)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
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
(三)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污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调解主任职责
1、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在法院和司法所指导下工作。
2、组织好调解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向上级反映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及时派员调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调动全体调解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各项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会议,分析纠纷动向,研
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学习有关政策、法律,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主任每月主动向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
情况,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排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及时调解各类易激化纠纷。
4、回访制度:调解成功的纠纷,应及时回访。
5、纠纷登记制度:凡是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各类纠纷,均应登入《纠纷登记
簿》,并按时上报镇司法所。
6、信息报告制度:将民间搜集了解的各类纠纷信息及时上报,以便上级决策调
处。
7、纠纷移交制度:按程序移交已超出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移交前应作
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8、档案管理制度:对调解工作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分类存档备查。
9、岗位责任制度:调解委员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把纠纷预
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落实到人,每月检查一次,作为半年一初评和年
终总评的依据。
10、考核评比制度:年终总结,奖优罚劣。

2、办理红白大事
婚姻和丧葬村民俗称为红白公事。
建国后,村民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在婚丧事宜中,大量残存着陈规陋习
和封建糟粕。在丧葬中,人尚健康,即动土修坟,称为寿坟。人死后扎棚买棺,死者
子女披麻戴孝,哭灵棚,拄哀杖,打碗摔瓦,一家死人,半个村人参与丧事,大吃大
喝,挥霍浪费。埋葬后留有大堆坟土,使大量粮田被占去;在婚事中,青年婚姻多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左右,买卖婚姻时有发生。婚前大办嫁妆,结婚大操大办,大摆
宴席,新婚夫妇跪拜天地,亲朋好友、邻居街坊都要到场贺喜。讲排场,比阔气的陋
习,依然存在。
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开展,在婚丧问题上的旧习惯,开
始有所改变,到“文化大革命”时期,一些旧的婚丧习俗,受到严重冲击,田间坟堆被彻
底平掉,新的婚丧形式开始建立。
80年代开始,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总结历史经验,参照兄弟地区,
兄弟村庄的做法,在婚丧问题上进行深入改革,实行喜事新办,丧事从简。村民委员会
组建了红白理事会,婚丧大事由红白理事会主动为其办理。红白理事会由孙兆利、王
德昌、梅永华等组成。
村民死亡后,理事会工作人员闻讯即到,全面主持丧事,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
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遗体一律火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在不失礼,不落俗
的原则下,由理事会主理宾客迎送。在村民中,不论贫富,遇有丧事,一律实行统一标准
待客,做到全村村民都能理解和接受。丧事结束后,理事会向丧事主人全面交待办理情
况和经济帐目,不吃请不受礼。
村民中结婚办喜事,在西关一村多有结婚人的好友操办,形式则是喜事新办,虽
然贺喜人数较多,但均出自增加喜庆气氛,无意吃喝。理事会参与人数不多,主要处
理贵宾接待,掌握有礼、有节。宴席标准,区别对待;对待贵宾,高标准不失礼、不
浪费;对待行席,势如走过场,注重喜庆,不注重吃喝,三杯酒过,即行散席,很少
有人醉酒多事。西关一村近几年来,一个文明健康的婚姻习俗已经初步形成,为广大
村民所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