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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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镇内无市场管理机构。各集市都有“经纪”“斗官”“称官”等参与
集市各种交易,收取“佣金”。
建国后,逐步取消各行各业的“经纪”,市场交易由买卖双方协商成交,1962年,
临淄县人民政府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同年在皇城人民公社建市场交易所。1966年改
称工商行政管理所。市场交易所建立之前,市场管理曾由供销合作社代管。
对粮食市场的管理1953年冬,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粮食市场关闭,不允许
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 1954年4月,为便于对粮食品种的调剂,又先后在皇城营、
五路口两个较大集市建立国家粮食市场。1962年11月,临淄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
粮食征购期间关闭粮食市场, 征购结束后再行开放。但一次购粮不得超过5公斤,地
瓜干不得超过15公斤。机关、团体、工厂、学校、部队不准到市场上采购粮食。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粮食的管理逐步放宽,上市粮食逐步增多,购粮数量不受限
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议。1985年国家对农产品取消统购、派购任务,粮食市场全部
开放,国家、集体、个人均可经营粮食,也可以大宗长途贩运。
市场管理费的收取市场管理所建立之初,除粮食、油料、牲畜交易收取数额较低
的市场交易管理费外,其他均不收取管理费,后按占用面积收取少量市场管理费,最
低每摊位0.05元。1985年市场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作了如下规定:①集市固定摊位按其
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收费1角, 粮食、生猪按成交额的2%收取,大牲畜按成交额的1%收
取;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购销业收取经营额的0.7%,饮食业收取营业额的1%,修理服务
业收取2%; ③运输业户,汽车每个吨位每月收费10元,拖拉机每吨位每月5元;④长
途贩运农副产品的经营户,按交易额的2%收取。
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实施,皇城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发展较快。皇城工商
行政管理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登记,并于1983年10月成立了
皇城镇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大个体工商业户在个体劳协的领导下,积极学习国家的有
关规定和政策,认真开展遵纪守法活动。不少个体工商户被临淄区、淄博市人民政府
和主管部门授予“模范个体工商户”称号。如皇城营村理发业户陈永盛,自1984年至
1993年连续11次被临淄区政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个体劳动者协会评为“模范个
体工商户” ; 自1989年至1993年被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授予
“模范个体工商户”称号;1993年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授予“模范个体工商户”称号。
出席了1993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模范个体工商户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