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林木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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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林木确权第一次林木确权是1963年春开始,至1965年底结束。由县人民委
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社员和集体的林木明确权属,发给证书(林木证)。这
次林木确权具体规定有六条:
(一)凡属本大队范围内的零星分散的不宜大队经营的荒山、荒滩和林地,一律下
放给生产队集体所有,由生产队自行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植树造林和管理,属生产队集
体所有。
(二)凡生产队集体耕地内的一切树木,原则上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按照树木生
长情况,本着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民主议价,用材树按现议价的65%,
果树按现议价的70%折价,价款由权属单位逐年分期还清。
(三)特产地(指以前给国家纳税的果园地)上的一切树木,一律折价归集体所有,
树下的开荒地,一律收归集体所有,进行耕种和植树。
(四)自留地上的树木,根据树随地走的原则,原则上折价归自留地使用者所有,
或者采取地户七或八,树主三或二比例分成的方法,并由其双方协商解决。
(五)坟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原则上一律归社员所有。
(六)宅旁院内、地边上的、零散空闲地上的原有和今后新栽植的树木,归社员个
人所有。上述地片被集体占用了的,维持现状不变,对上述地片的原有树木,仍归原
社员所有,但今后再植树时,必须征得生产队的同意,方可植树。
通过这次林木确权发证,纠正了1958年形成的在林木权归属方面的混乱,落实了
林木所有权和宜林地的使用权,查清了林业资源和“四旁”隙地面积,解决处理了历
史遗留问题及纠纷,划清了所有林木分别归谁所有的产权界限,全面贯彻了国家的林
业体制政策,调动了集体和社员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第二次林木确权第二次林木确权是从1981年7月开始, 至1988年12月结束。这次
林木确权,区、社、生产大队都成立了领导机构。皇城各生产队也逐户丈量宅基地,
划清“四至”,清点树株,填发了林权证。集体的林木果园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
位所属的林木也都按政策填发了林权证。
这次林木确权的主要政策有以下10条:
(一)国营林场、苗圃、果园以现状为基础,确权发证,插标立界。集体的山林、
土地,过去按协议划归国营场、圃的,在经济上已兑现或已作过清理的,都予承认,
不再重新复议。过去没有协议也未做过清理的,通过确权发证,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手续,加以解决。国营场、圃的权属变动时,必须向区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明理由,
待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国家和集体合作营造的林木,按照合同林权双方共有,收益分成。未有合同
的要补办合同,明确权属。
(三)铁路、公路干线、河堤和水库周围的林木,主管部门自造自管的,林权归主
管部门,主管部门造林,委托社队管护的,林权归主管部门,收益比例分成或付给社
队适当报酬;主管部门出种苗,社队造林管护的,林权双方共有。由社、队出苗造林
和管护的,林权归社、队所有。
(四)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在驻地范围内栽植
的树木,归本单位和个人所有。
(五)公社与大队山林树木纠纷的处理。公社筹集土地、资金和劳力建立的社办林
场、苗圃,林权、地权和收益办法,按原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要经有关单位充分协
商补办手续,确定权属。
(六)集体和社员林木纠纷的处理。以60年代初确权发证为基础,只要现在有林权
证,林木权属明确的,都予承认,换发新证;社员的树木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并已兑
现的,权属仍归集体。没有作价兑现的,树在的归还原主,按照实际情况,集体可适
当收取管理费。集体已砍伐使用了的,参照原来情况,采取群众同意的办法,合理作
价兑现;收归集体作价不合理的,要按当时情况,重新复议,合理作价兑现。
(七)新老户主宅基地树木纠纷的处理。大队统一规划的宅基地,甲方院内有乙方
的树木,在确权时,由大队出面,双方协商,成材树由老户主砍掉,幼树移栽或合理
作价转给新户。
(八)社员宅旁小巷和空隙地,在不影响农业生产,不影响新村规划,不影响交通
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历史习惯结合现状,确权到户,发给证书,植树造林。
(九)未经批准,社员在集体空闲地栽植的树木,本着栽树者不吃亏的原则,可以
集体付给树苗和管理的报酬,树归集体。也可以在划分自留山滩和“三荒”地时,将
其树木所有地块划给栽树者,今后严禁抢占集体土地栽树。
(十)现有荒山、滩的大队,根据社员的经营能力,经民主讨论,公社批准,将荒
山滩的一部分或全部给社员作自留山滩;荒山滩面积大的,也可以划分一部分,确权
给生产队造林,划分的自留山滩所有权不变,归户长期栽树,不准开荒种地、出租、
转让,所栽树木允许继承,自留山滩上的集体零星树木,合理作价,树随地走,但不
经批准,不得任意砍伐。划分的自留山滩,如有不要者,写出书面保证,交队存档。
自留山滩划定以后,限三年绿化,逾期完不成的,大队有权收回,并在林权证上注销。
通过这次林木确权发证,不仅明确了林木权属,还建立和完善了林木生产责任制,
集体的林木果园、宜林地实行了专业承包,促进了林木生产的发展。
1993年后,全镇各村所有集体林木果园、宜林地都实行了承包经营,取得了较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96~1998年, 全镇实施了三期林网建设工程,完成林网126公里,植树12.6万
株。
2001年全镇实施了林地林木流转政策,将属镇村管理经营的林地林木86%流转给
农民个体管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