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业合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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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起,在中共临淄县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
决议(草案) 》,皇城(淄东区) 人民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先是小范围的“换工”
“变工”到“互助组”,后又发展到初级农业合作社。1954年,根据中共中央作出的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精神和中共临淄县委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皇城各村先后组建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民将个人所有的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
一经营,收获缴纳公粮田赋后,按“地四劳六”进行分配。至1956年,皇城实现了农
业合作化。为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各村又分别成立了高级农业合作社。规定每个社
员保留0.3亩自留地, 实行自由种植,其余土地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除缴纳公粮田赋
外,按人口和劳动工分的多少进行分配(一般规定是人七劳三,或人六劳四) 。至195
7年春,普遍建立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8年9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建立了“政社合
一,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皇城人民公社。全镇现在的50个行政村,在当时分别称为
50个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以下是生产队,实行三级所有的体制,土地由生产队自主经
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的粮食缴纳征购任务后,再留足集体用的种子、饲料
或储备粮,其余按人口和劳动工分的比例进行分配(一般是人七劳三)。
“文化大革命”中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1975年起,推行“大寨评工记分”法,
自报工议,在评定工分时,不看劳动实绩,评“思想分”“政治分”,把“按劳分配”
看作是“资产阶级法权”进行批判。严重地挫伤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
的发展,社员普遍出工不出力,干活不讲质量,形成了农村的“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