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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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临淄县设有养济院和救济委员会,每年于春节前后救济贫
民。所需经费,除政府支付一部分外,多是募捐和义田(庙地)租金收入。1919年义田
租金改为办学经费,救济费由县政务费支出。1936年山东省济宁府的金乡、嘉祥等县,
因黄河决口,淹没村庄田园,人死无数,逃荒难民由各县接管赈管,当时安排到二区
的灾民有1000多人,差不多各村都有灾民安置,政府拨粮以维持其难民生活。但因国
民党政府腐败,层层官吏贪污救灾粮款,灾民所得无几。
1938年农、青、妇等各救国会,以募捐形式动员富裕户捐粮款,救济抗日家属和
困难户。
皇城地区因受战争破坏和天灾袭击,解放初期,群众生活困难。1948年临淄县人
民政府为扶持老解放区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拨给二区粮款予以扶持,据不完全统计,
1948~1949年两年共拨来救济粮1万多斤,款800余万元(旧币,1万元折合新币1元),
重点扶持了困难户。并结合土地政策,帮助无地少房的157户贫民安了家。
1953~1955年,据有关社会救济资料记载,虽经过了土地改革,二区尚有各种类
型极贫户800多户2836人需要安置生活。政府本着“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
以工代赈、辅以救济”的方针。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 由本人至亲承担生养死葬,
继承其财产,解决孤、老、残无人管的户,这类户不多。(2) 由农业合作社负责照顾
生活的,这类户较少,但各村皆有。(3) 国家发放救济款、无息贷款支援贫困户作好
生产自救。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党和政府大力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积极安
排缺粮社员的生活,调入粮食、萝卜、瓜菜、干菜等代食品以救口粮之不足。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把社会救济福利事业当作修正主义批判,国家拨发的救
济款,有的被平均发放,有的被挪作他用,致使困难户得不到救济,摆脱不了贫困。
1976年后,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这个阶段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困难户较前
已减少。 据统计:常年困难户有85户,274人,他们分别获得了工日补助和救济款的
补助,当年即有41户脱贫。
1983年以来,农村经济体制进行改革整顿,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救济
户随之减少。但仍有少数家庭主要劳力常年有病,缺乏自救能力,这类个别户除国家
予以关怀救济外,社会乡亲也在他们生产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