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安置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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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八路军、解放军复原回家的干部、战士除转地方工作
外,一般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建国后,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从1950年开始办理志愿兵
复员手续,对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的军人给予物资补助(主要是粮食),作为安置费和
生产费,并实行逐级负责,帮助解决耕地、住房、口粮以及婚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
问题,并将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复员军人安排到机关、学校、商店、厂矿、企业工
作。
1958年起,皇城人民公社由民政助理和公社人武部组成专门班子负责复、退、转
业军人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的原则,作好安置工作。对安置回农村有实际困难的,公社、生产大队应帮助扶持,
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社设立安置机构,加强了复、退、转业军
人的安置工作,每年复、退军人离队前即逐户摸清其家庭经济状况,分别类型,先急
后缓,首先安置孤身无依靠的就业,尽可能把工作做到复员军人回乡之前。对大多数
复员回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妥善安排在基层
充实农村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