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辑 民事调解 资料库:乡镇村志 章节:皇城镇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1/article/15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1/article/15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朝至民国,乡村无民事调解机构,民间遇有土地、婚姻、继承、借贷、偷盗等
纠纷事件发生,一般由双方的族长或村中头面人物结合庄长、“地方”出面调解。
    1939年10月益、寿、临、广“四边”县委成立,设民运部,负责统战工作和处理
民事纠纷问题,村动委会设一成员分工民事调解工作。
    建国后临淄二区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区以下设乡、村民政工作员。
    1958年皇城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同时设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来信来访工作
开始有文书接待,设卷登记有关部门分别处理。
    1976年皇城人民公社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由社长和民政助理等人组成。各生产
大队设调解委员,由一名支部委员或生产大队副队长担任。是年,全公社共发生民事
纠纷87起,大队调解73起,公社调解14起,做到了无悬案,无上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民事调解由司法所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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