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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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至民国,乡村无民事调解机构,民间遇有土地、婚姻、继承、借贷、偷盗等
纠纷事件发生,一般由双方的族长或村中头面人物结合庄长、“地方”出面调解。
1939年10月益、寿、临、广“四边”县委成立,设民运部,负责统战工作和处理
民事纠纷问题,村动委会设一成员分工民事调解工作。
建国后临淄二区区公所设民政助理员,区以下设乡、村民政工作员。
1958年皇城人民公社设民政助理员,同时设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来信来访工作
开始有文书接待,设卷登记有关部门分别处理。
1976年皇城人民公社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由社长和民政助理等人组成。各生产
大队设调解委员,由一名支部委员或生产大队副队长担任。是年,全公社共发生民事
纠纷87起,大队调解73起,公社调解14起,做到了无悬案,无上交。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民事调解由司法所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