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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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解放前,贫苦农民若遇天灾人祸,急需用钱时,在取借无门的情况下,只
有托人向地主、富农等有钱的人家以高利率借款,利息从3分起至10分不等,借期有1
个月、 3个月、半年、1年。如以最低3分利息计算,只需2年零8个月就能达到本利相
平。假如借钱10元,2年8个月后,就要用20元钱还债,利息越高,本利相平的时间就
越短。借款如到期不能归还,就要把前段的利息和本金加在一起继续计算利息。群众
把这种利上滚利的形式叫“驴打滚” 。1942年因自然灾害秋季作物遭霜冻,导致194
3年春季大歉年,地主、富农趁机以高利息向缺粮农民放粮,有的春天借1斗谷子,麦
季还1斗麦子; 有的春天借1斗,秋后还2斗。造成借贷者倾家荡产。有的把土地房屋
折价还债,有的卖儿卖女流落他乡沿街乞讨,有的以身作价长年给债主做工抵债。
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出二五减、分半减息的政策,领导贫苦农民开展减租减息运
动,搬掉了压在贫苦农民头上的高利贷这座大山。
农业信贷1946年春,北海银行清河支行曾在皇城地区发放低息贷款,帮助农民解
决购买种子和口粮的急需。1955年,农村信贷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常年互助
组,对当时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副业户也给予扶持。1956年,对加
入生产合作社交纳股金有困难的农民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是年,信用合作社对农
业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贷款对象主要是生产队及少数经营工、副业的
生产大队。对农村社员只发放专项贷款,如灾区口粮贷款和支持贫下中农翻身贷款等。
社员消费性贷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办。
1958年至1962年,贷款额大量增加,又加对发放的贷款管理跟不上,经济效益不
大,贷款不能按期收回,造成大量社员欠生产队、生产队欠银行贷款的“三角债”。
1963年,国务院决定对农村贷款(包括社员贷款)进行整顿。对确有困难的生产队
和社员进行了减免。以后,认真贯彻“自立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有借有还、
到期归还”等政策,使农村贷款恢复了正常轨道。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贷款又不按信贷原则办事,使农业信贷资金被穷队集
中占有,不能按期归还。造成农业信贷资金周转缓慢,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信贷走上正规。重点支持农村工副业和乡镇企业
的发展。
工商信贷自1950年开始,人民银行以信用方式征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工商业者。
1953年,对集体和合作社商业的资金实行充分供应的方针,对私营工商业者的贷
款,有紧有松,主要是促进公私合营。1956年完成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贷款纳入国营企业信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