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田房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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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房契税,是政府对土地、房屋买卖、典当按契价征收的税。买卖、典当双方订
立的契约(群众俗称“文书”)称“白契”;向官府纳税后并加盖官方印章的称“红契”。
红契为田房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清朝末至民国初期,契税按契价定额征收。1915年改按比例税率征收,买契2%,
典契1%。
建国后, 政务院于1950年3月份颁布《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修改后,在乡村
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执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予交换,均
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纳税。买卖按契价的6%、典当按契价的3%、赠予按
价的6%交纳契税;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及受国家补助的企业、团体、事业单位和
合作社免纳。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准进行买卖,故田房契税停
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