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村民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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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前,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多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由村民个人提出
申请,大队研究报公社批准后即可动工兴建。1975年后,由于经上级批准村区东扩,
村民建房大都在东山规划区内进行,每户标准地基167平方米(即0.25亩) 。1987年,
淄川区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土地管理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道路。1993年12月旧村改
造,由村委会到淄川区土地管理局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建造住宅楼房,村民个人
不再办理建房申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