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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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后村区无建设规划,除固定的街巷道路外,村民可在自己宅基地内建房。
60年代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随着生产的发展,经济条件的改善,渭二大队
社员居住条件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大体上经历了改造或增建新房、村庄东扩两个阶
段。第一阶段,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社员随着收入的增加和人口的变化,有的在旧
住宅区域将低矮、阴暗、窄小的住房,改建为宽敞明亮的新房或增建部分住宅;有的
经大队或公社批准在村内空地上新建平房,大都是缸瓦罩顶,红砖砌墙。
第二阶段,村庄东扩。1975年,渭二大队针对人口增长较快,申请建房者增多,
住宅区内已无空闲地的实际情况,经淄川区人民政府和龙泉公社批准,新住宅区开始
向东山扩展。根据建设规划,由申请建房者按先后顺序选址,尔后由大队干部及村民
共同丈量面积,勘定地界,每户长14米,宽10米,按0.21亩的面积建设庭院式住宅。
基本是各户自行备料,自选建筑队,自行组织施工。规划要求,东西排列,一户一院,
正房北屋4间,宽5至5.5米,檐高3.5米,砖瓦结构,厨房、厕所、大门由各户自定,
大街和巷道由集体修建,水电设施由大队组织施工,主管道集体投资,入户管道由社
员个人自已分摊。 1985年后,按照淄川区人民政府文件,每户新建住宅面积由0.2 1
亩调整为0.25亩 (即每户长14米,宽12米) 。截至1992年,渭二村东山新建住宅达到
630余套。
90年代,随着渭二村集体农转非,村办企业的蓬勃发展,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居
民收入大幅度提高。渭二村党委、村委会适应时代潮流,破除旧的观念,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请淄川区建筑设计院对渭二旧村进行新一轮规划,并绘制规划蓝图,分期
进行。
第一期工程,1993年冬从北崖开始拆迁,共拆除民宅91户,确定先建4幢住宅楼。
1、 2号楼每楼3个单元,五层,每户建筑面积为122平方米;3、4号楼各4个单元,五
层,每户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1995年5月竣工,共安置140户。
第二期工程1995年至1997年5月,建公路东二层商住两用楼17幢和5、6号住宅楼,
安置村民60户。
第三期工程1997年7月至1998年, 拆除从家胡同40户,建7号住宅楼,5个单元,
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安置50户。
第四期工程,1998至1999年,拆除治门里两侧32户住宅,建8、9号住宅楼。每楼
4个单元,五层,每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安置80户。
第五期工程, 2000至2001年,拆除苗家场、红土沟、长沟头50户住宅,建10、1
1号楼。 10号楼5个单元,五层,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11号楼4个单元,五层,每
户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共安置90户。
之后几期工程, 拆除上河、石虎道、刘家胡同46户住房,相继建住宅楼8幢,此
项工程在“十五”期间完成。
截至2000年底, 全村共拆除293户村民住宅,在旧村址新建住宅楼11幢,商、住
两用二层楼房20幢,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共安置425户。

附:渭二居委会旧村改造规划章程
村庄长远规划建设,是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改变我村面貌、造福后代、方
便群众的好事,也是建设文明村的主要组成部份。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镇远景统
一规划范筹,在设计风格上应有超前意识,合理设计方案,防止低水平、低档次的重
复乱建, 确保新建筑5年不落后,10年不淘汰的原则。我们初步设计在1993年11月首
先改造大桥以北;村委门前公路以南;湖南路以东;桥口至村委路以西这一片,建五
层单元宿舍楼, 建筑面积分二个等级分别是:120平方米、90平方米。搞好我村统一
房产规划势在必行,他能充分利用旧有宅基地面积,本着整齐美观,实用和节约耕地
的目的,从长远来讲是符合群众利益的,村庄规划建设牵动千家万户,面广量大,政
策性强,从我村近几年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了有效的建设现代化文明的社会主义
新村,创造我村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我村
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参考部份单位经验,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我村民房建设,各类公用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村规划
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建筑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我村的一件大事,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委会
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基建工作由建筑队负责管理实施。
第三条:民房及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必须按村庄规划为依据,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环境配套的原则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从本
规定之日起,不准在规划区内乱搞建设,否则不予折价补偿。
第四条:我村规划已经区、镇城乡建委批准,在规划建设中,村内旧宅基地、庭
院、闲园必须一律服从规划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在规划范围内必须拆
除的旧房屋及建筑物,按村里规定折好价,住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拆除,不得
以任何理由抗拒拖延和索取财务及提出无理要求,同时其房产证、林木确权证、旧契
约等也相应废止,否则村里有权上诉法院等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拆除,由此而造成的
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五条:住户安排有两委统一研究确定,本着先搬迁户后其他户的原则,对在规
定区内的搬迁户应需住房但又无钱的户,可以与他人调换,办法按双方折价、找补差
价,有村调解处理。
第六条:凡拆除房屋的户,此次全部房屋拆除,由村委按本户主现有实住人口报
销房屋租赁费,每人每月10元,时间自规定搬迁日起,至楼房分配后止。
第七条: 凡要求住楼房户,首先填写指定楼房面积、层次登记表,按110平方米
预算价格款于12月30日前,交村财务。
一至二楼3万元、三至四楼2.5万元、5楼2万元(包括本房旧房折价款)预交款,方
可安排施工,待楼房建成分配前,按决算交足款后尚可分配,否则另行分配他人,造
成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住房分配办法:村委按其指定面积、层次以交款时间先后顺序挑选房间,
对故意刁难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我村决定凡在本次规划区内房屋设施,村委在本年度10月底前折完价,
其住户必须在11月底前搬迁,12月底前全部拆除,可用物料归自己自行运出,按期完
成者,每间房屋奖励50元(大门、棚、栏等除外),完不成者,除不发奖金外,另从本
户房屋折价款中,每间屋扣罚款60元,由村委雇人拆除。
第十条:湖南公路建设时,已折价未拆除的部份房屋设施等,此次一律不再另行
折价补偿。务于本年度12月底前全部拆除,所用物料归自己自行运出,完不成者,每
间屋罚款60元,由村委雇人拆除。
第十一条:《渭二旧村改造旧房折价标准》附后,我村为调整现行物料涨价,在
该旧房折价标准的基础上,统一增加20%补助费。
第十二条:在本次规划区内的拆迁户,如本人不愿订建楼房,其旧房折价款村委
于春节前全部付清。

渭二居民委员会
1993年9月20日

渭二旧村改造民房折价标准
1993年9月20日
┌──┬───┬────┬────────────────────┬────┐
│类别│级别 │结构 │标准 │每平方米│
│ ├─┬─┤ │ │单价元 │
│ │等│级│ │ │ │
├──┼─┼─┼────┼────────────────────┼────┤
│房屋│1 │1 │全部砖石│房高3米以上,新建代厦檐平房或二层楼房 │120 │
├──┼─┼─┼────┼────────────────────┼────┤
│房屋│1 │2 │砖石坯 │高3米以上,四明砖柱,砖石包两山、方称和 │110 │
│ │ │ │ │后墙,瓦顶或浇制平顶 │ │
├──┼─┼─┼────┼────────────────────┼────┤
│房屋│1 │3 │砖石坯 │高3米以上,四明砖柱,砖包两山、方称和后 │105 │
│ │ │ │ │墙,接檐草顶 │ │
├──┼─┼─┼────┼────────────────────┼────┤
│房屋│1 │4 │土坯 │高3米以上,挑檐做梢,接檐草顶,瓦顶 │90 │
├──┼─┼─┼────┼────────────────────┼────┤
│房屋│1 │5 │土坯 │高3米以上,了檐橛子、瓦顶 │75 │
├──┼─┼─┼────┼────────────────────┼────┤
│房屋│2 │1 │全部砖石│高2.5米至3米以下,瓦顶、浇制或楼板平顶 │100 │
├──┼─┼─┼────┼────────────────────┼────┤
│房屋│2 │2 │砖石坯 │高2.5米至3米以下,四明砖柱,砖包两山方 │95 │
│ │ │ │ │称和后墙接檐草顶,瓦顶 │ │
├──┼─┼─┼────┼────────────────────┼────┤
│房屋│2 │3 │砖石坯 │高2.5至3米以下,四明砖柱,砖包两山方称 │90 │
│ │ │ │ │或两山后墙,接檐草顶瓦顶 │ │
├──┼─┼─┼────┼────────────────────┼────┤
│房屋│2 │4 │石头土坯│高2.5米至3米以下,挑檐做梢,接檐草顶、 │80 │
│ │ │ │ │瓦顶 │ │
├──┼─┼─┼────┼────────────────────┼────┤
│房屋│2 │5 │石头土坯│高2.5米至3米以下,了檐橛子瓦顶 │65 │
├──┼─┼─┼────┼────────────────────┼────┤
│大门│1 │ │全部砖石│高2.3米以上,瓦顶、平顶 │60 │
├──┼─┼─┼────┼────────────────────┼────┤
│大门│2 │ │砖石坯 │高2.3米以上,接檐草顶、瓦顶 │50 │
├──┼─┼─┼────┼────────────────────┼────┤
│大门│3 │ │ │顺墙门楼或不同以上两类者 │40 │
├──┼─┼─┼────┼────────────────────┼────┤
│棚子│1 │1 │全部砖石│高2.5米以上,四面有墙有门,草、瓦顶、平 │50 │
│ │ │ │ │顶 │ │
├──┼─┼─┼────┼────────────────────┼────┤
│棚子│1 │2 │全部砖石│高2.5米以上,三面有墙有门,瓦顶、平顶、 │45 │
│ │ │ │ │草顶 │ │
└──┴─┴─┴────┴────────────────────┴────┘

续表
┌──┬───┬───────┬────────────────────┬────┐
│类别│级别 │结构 │标准 │每平方米│
│ ├─┬─┤ │ │单价元 │
│ │等│级│ │ │ │
├──┼─┼─┼───────┼────────────────────┼────┤
│棚子│1 │3 │砖石坯 │高2.5米以上,四面有墙有门,草顶、瓦顶、 │45 │
│ │ │ │ │平顶 │ │
├──┼─┼─┼───────┼────────────────────┼────┤
│棚子│1 │4 │砖石坯 │高2.5米以上,三面有墙有门、一面借墙,草 │40 │
│ │ │ │ │顶、平顶、瓦顶 │ │
├──┼─┼─┼───────┼────────────────────┼────┤
│棚子│1 │5 │土坯 │高2.5米以上,四面有墙有门,平顶、瓦顶、 │35 │
│ │ │ │ │草顶 │ │
├──┼─┼─┼───────┼────────────────────┼────┤
│棚子│1 │6 │土坯 │高2.5米以上,三面有墙有门,一面借墙,草 │30 │
│ │ │ │ │顶、平顶、瓦顶 │ │
├──┼─┼─┼───────┼────────────────────┼────┤
│棚子│2 │1 │全部砖石 │高2米至2.5米,四面有墙有门,瓦顶、平顶 │45 │
│ │ │ │ │、草顶 │ │
├──┼─┼─┼───────┼────────────────────┼────┤
│棚子│2 │2 │全部砖石 │高2米至2.5米,三面有墙一面借墙有门,瓦 │40 │
│ │ │ │ │顶、顶、草顶 │ │
├──┼─┼─┼───────┼────────────────────┼────┤
│棚子│2 │3 │砖石坯 │高2米至2.5米,四面有墙有门,瓦顶、平顶 │40 │
│ │ │ │ │、草顶 │ │
├──┼─┼─┼───────┼────────────────────┼────┤
│棚子│2 │4 │砖石坯 │高2米至2.5米,三面有墙有门,一面借墙, │35 │
│ │ │ │ │瓦顶、平顶、草顶 │ │
├──┼─┼─┼───────┼────────────────────┼────┤
│棚子│2 │5 │土坯 │高2米至2.5米,四面有墙有门 │30 │
├──┼─┼─┼───────┼────────────────────┼────┤
│棚子│2 │6 │土坯 │高2米至2.5米,三面有墙有门 │25 │
├──┼─┼─┼───────┼────────────────────┼────┤
│棚子│3 │1 │(独立的) │高不足2米的 │25 │
├──┼─┼─┼───────┼────────────────────┼────┤
│棚子│3 │2 │切棚 │高2米以上的 │25 │
├──┼─┼─┼───────┼────────────────────┼────┤
│棚子│3 │3 │切棚 │高不足2米的 │20 │
├──┼─┼─┼───────┼────────────────────┼────┤
│棚子│3 │4 │切棚 │石棉瓦顶(不分高低) │15 │
├──┼─┼─┼───────┼────────────────────┼────┤
│栏 │1 │1 │砖石、全部石头│有上、下栏者 │30 │
├──┼─┼─┼───────┼────────────────────┼────┤
│栏 │1 │2 │石坯 │有上、下栏者 │25 │
├──┼─┼─┼───────┼────────────────────┼────┤
│围墙│1 │1 │砖石 │墙厚0.24米以上 │10 │
├──┼─┼─┼───────┼────────────────────┼────┤
│围墙│1 │2 │砖石 │墙厚0.12米以上 │6 │
├──┼─┼─┼───────┼────────────────────┼────┤
│围墙│1 │3 │全部石头 │ │10 │
├──┼─┼─┼───────┼────────────────────┼────┤
│围墙│1 │4 │石坯 │ │5 │
└──┴─┴─┴───────┴────────────────────┴────┘

1997年以后,在该折价标准基础上,统一增加40%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