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民个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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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1946年夏,区委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全区开展了土地改革。其政策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富
农与地主,大地主与中小地主,恶霸地主与非恶霸地主应有所区别;保护工商业者;
对开明士绅及抗日军人、干部之地主家庭应适当照顾等。1947年1月土改形成高潮,
从此推翻了封建土地制度。全区共改出土地32663亩,房子3179间。国民党第五军过
境,还乡团反攻倒算,敌我双方处于拉锯形势,战事日趋激烈,土地改革一度难以进
行。1948年4月,区委纠正了土改和复查中“左”的倾向及违犯政策的做法,对地主
、富农严格执行在生活中留有出路的政策;对利益受侵犯的中农经济上给予补偿,缓
解了阶级矛盾。
1950年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翌年春,区委又进行检查结束
土改工作,并向农民颁发了“土地证”,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据1951年统计:全
区在检查结束土改中没收征收地主156户耕地1464.7亩,非耕地156.7亩,房屋643间
,牲畜42头,农具336件,粮食29207斤,大小车43辆。受益者1337户,5967人。
互助组土改后,广大贫农分得土地,生产积极性高涨。由于受个体经济的限制,
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农村又出现了雇工、放债、买卖土地等新的阶级分化。
1951年12月,党中央颁发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区委在全
区进行了贯彻。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全区先后组织起互助组320个,占全区总农户
的70%。
农业互助组在管理形式上分两种类型:季节性互助组,在耕种、收割农活大忙季
节实行生产互助,以工换工,闲时单干。常年互助组在管理上,制订全年生产计划,
建立民主会议制度,按期总结。干活采用地头评工,按工发工票,定期清帐,以粮找
补。农具按价值和使用时间、牲畜按出力多少评工。每户凭工计算报酬,生产收益仍
归个人。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1954年春,县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
作社的决议》,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1955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顿
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精神,边发展,边提高。年底全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发展到120个。占总农户的85%。
加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民将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一并入社,由集
体统一使用,所有权不变。初级社在经营方式上,实行统一经营、统一调配劳力、统
一筹备肥料、种子。在管理上,按照社章实行民主管理,社委会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
。资金来源有社员入股资金和农副业收入资金。按期向社员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分配
方式,实行地、劳分红,有的“五五”分成(即劳务工占5成,生产资料占5成),有的
“四六分成”或“倒四六分成”。产品扣除生产费用、农业税、公共积累外,按土地
和社员劳动工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