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横公社委员会关于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的意见(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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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省委、县委最近召开的扩大会议精神,公社党委决定举办全体大小队干
部、社直的党员干部和全体脱产干部参加的大型骨干训练班,目的是按上级的部署,
抓紧今冬时间, 集中精力, 有领导、有秩序、积极而又稳妥地由联户计酬向几统一
“大包干”的转化工作。……这个训练班办好了将为实现我社二十年翻两番,工农业
总产值达到5200万元的战略目标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搞好大包干责任制,须要切实解决好如下问题。
1、生产大队、生产队现有的粮、款、物须结合财务整顿,逐笔清理,登记立据,
建立新帐,并清理好债权债务。
2、 1982年的各项合同要坚持兑现。年初怎样定的,1982年就怎样执行。小麦用
工要在1982年决算时结清兑现,小麦成本费要予以扣除。需要调整明年麦季口粮的,
现在算清,明年麦收后兑现。也可以通过对麦田的个别调整予以解决。对破坏合同的,
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3、 在完善大包干责任制过程中,对造谣惑众、破坏集体财产或借机混水摸鱼的
人,结合打击经济犯罪,立案审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4、 对于大牲畜的管理使用问题,采用两种形式:一是牲畜作价包到各户,分槽
喂养,集体记帐,保本保值,人为造成损失,要按价赔偿;二是确定专业户,养用合
一,生产队根据畜力强弱,划定亩数,编好顺序统一耕耙,增膘增值归户,繁殖可以
实行奖惩,采取队户分成或全部归户。
5、对排灌机械和水利设施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排灌机械、水利设施一律由大队、
生产队固定到人管理,专业承包,所有权归队,统一安排使用,按地亩和浇地遍数向
集体一次提取灌溉费,年终清算,余还少补。也可以谁浇地谁拿钱。
6、其他农用机械的管理使用问题,拖拉机折价到人,产权归队,规定使用年限,
逐年收取折旧费,小农具折价到人,保本保值,规定年限由队按规定发给固定补贴。
7、土地的承包问题,按人劳比例,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两种,并拿出5%~10%
的土地作机动田,用于农业基本建设占地、塌陷地、社员宅基地、固定征地以及人口
增减的需要。机动田由有承包能力的户承包耕种,生产队需要时随时调整,对现有承
包土地一般不动,个别调整,为了有利于培养地力,土地承包到户后,长期不变,鉴
于有的队联产到劳时土地划分过于零乱,可以注意适当集中,以便于生产。
8、 关于农建工、义务工问题,为了保证集体用工,对每个劳力确定每年向队投
农建、义务工30到50个。完成者不奖不罚,超者付款,缺者罚款,根据农时季节的需
要,对完不成者,可以加倍罚款。
9、 对四属,五保困难户的照顾问题,要一律按上级的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好,所
需的粮款从集体提留中付给,劳弱困难户可以少包地由生产队具体帮助他们增加收入,
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逐年有所提高。
10、国家征购和农业税问题,按公社分配的包干任务和粮食比例一次定死,列入
合同。如需要加购,按地亩均摊。农业税除自留地外,不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一律按
地和地亩均摊。
11、关于集体提留的粮款问题,应根据本队当年支付、债权债务、公共积累等确
定合理的提留比例。一般来讲,好队提留稍大一点,穷队可少提一点,以便群众休养
生息。如定的偏高影响社员积极性,偏低会影响当年支付,归还债务和公共积累,要
在算清帐确定合理提留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定死到户,列入合同。水电费、机耕费一
律按钱计算。对粮食的提留标准可以掌握在定产的15%~20%,提留的粮款可以分别
存入粮所和信用站,不经社员讨论和批准,不准随意动用。
12、对干部的职数,报酬和职责范围问题。大包干后,要适当减少干部,但对大
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会计和生产队长、会计一般稳定不变。干部可适当少包土地,
享受定额补贴加浮动工资, 大队一般3~5人,生产队一般2人,补贴标准可略高于同
等劳力的收入水平。对各级干部都要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其报酬的多少应同工作好
坏、生产成果联系起来,解决干部待遇中的“大锅饭”。如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损
失的应减少补贴。民兵、青年、妇女、民事调解可以兼职,实行误工补贴。民办教师
和其他必须补贴人员要根据其工作负担,给予适当补助,他们的本人收入、劳动部分
加上国家、集体的补贴部分,可以相当或略高于同等劳力。
13、关于计划生育问题。在大队生产队主要干部中,要固定责任,有人抓好计划
生育,计划生育人员不足,需要增加人员,可以实行误工补贴。对独生子女,要按照
上级规定予以补贴。
14、对公社各单位正式任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亦工亦农工人要分别给口粮田。
其本人收入归己,另从集体收入部分每月交队6元(大体是社办工业纯利润的20%) ,
每年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到用人单位结算两次。其他单位录用的上述人员,可参照上
述办法, 暂由本人收入部分每月向队交款6元。待用人单位有规定时,按用人单位的
规定执行。另外,对本单位不尽义务的外流人员,也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15、现有集体的林、牧、副、渔各业,适合集体经营的由集体经营,适合联户经
营的联户经营,适合分户经营的分户经营。不管那种经营形式,都要巩固现有项目,
不准拆散、不准分掉。
16、要继续办好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不能因实行大包干而影响这些事业的兴办。
17、农业全面实行“大包干”后,必然会出现剩余劳力,一方面可以由集体组织,
投资或提供方便,实行专业承包,发展一些重点户;另一方面,对剩余劳力,特别是
那些能工巧匠,本人要求调整原承包任务,实行专业承包,也是应该允许的。或完成
承包任务后,在尽到本单位规定的义务前提下,应允许“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积
极发展家庭副业,收入归己。不设那种形式主义的专业户、重点户,使之逐步向专业
化方向发展,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18、要健全合同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不得随意变动,并报大队、
公社和司法机关监督执行。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包
干任务时,要双方协商,社员讨论,管区审查,公社批准。
上述各条,仅是些原则意见,各队必须针对自己的情况,认真研究,拿出明确的
具体方案。

198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