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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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中共中央为改变生育的无计划状态,发出了“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
示,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此,开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1980年,公社党委、管委执行县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
独生子女户实行奖励政策,在商品供应、住房和子女上学等方面优先照顾,把是否实
行晚婚和计划生育作为考核干部、提干、晋级的条件之一。是年3月始发“准生证”。
1981年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对1980年制定的《关于
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作了补充。对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奖励,有条件
的单位可实行独生子女免费医疗。要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他们的待遇;对出
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扣发主要领导成员的半年奖金,
且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对强生二胎的干部、职工、社员一律收回《独生子女
证》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除经济上按上级规定予以制裁外,还要予以一次罚款。党
员、团员、干部、职工还要给予纪律处分。临时工、合同工和其他雇用人员一律辞退。
对屡教不改、离职躲避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除名。
1986年,贯彻实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规
定》,全县农村独女户逐步推行有计划、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政策。规定要求,既
要保证完成人口包干计划,又有利于优生、优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原则,凡农村独
女户(母女均系农业户口),母亲年龄满三十周岁者,允许生育第二胎。但要本人申请,
上级批准,终止独生子女优待;对符合“间隔式”生育规定而自愿不生二胎的予以表
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