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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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自1952年始,国家规定干部、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经费由县公
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管理,按各区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人数拨发医疗费。规定每
人每月5元以下者由区报销,5~10元者由县卫生科报销,10元以上者由县公费医疗管
理委员会解决。1954年卫生局颁发了“公费医疗证”,患者可持证到指定医院或诊所
就医, 不付现款。1966年,公费医疗费基本控制在每人每月1.5元左右,1980年停止
使用“公费医疗证”,改为支付现款,每季度凭付款单据、医院处方报销。县政府决
定每人每月增为2.5元。 1983年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公费医疗分为几种形式:
①单位每月每人2.5元集中使用, 实报实销。②单位按规定标准把医疗费发给本人,
剩余归已,超支自负,大病重病住院全报销。③超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比例报销。
1954年,对荣誉军人、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本人持付款单据和医院处方每季
度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烈、军属困难户经基层政府批准方能报销药费。
1985年,建石横敬老院后,入院老人的医疗费由镇里统一解决。
乡镇企业管理干部的医疗,有的企业实行公费医疗,效益较差的实行按比例报销。
职工工作期间小病小伤可在本企业卫生室免费医疗。
合作医疗1974年冬, 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社员每人每年交纳3元医疗基金,
资金由生产大队负责筹集后,交付公社卫生院控制使用。公社和大队从公益金中拨一
部分款亦作医疗基金。一般常见病患者可于本村卫生室就诊,免费治疗。对一些慢性
病、重病需住院者,持大队卫生室证明到公社医院就诊,免费医疗。1978年后,随着
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各村队根据实际情况,医疗制度采取了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