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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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境内有小学教师47人,1987年中小学教师发展到738人,其中小学教师
485人,占教师总数的65.7%,初中教师253人,占34.3%。
幼儿教师1950年, 季节性托儿组无固定教师。1960年4月,境内有托儿所59处,
教师59人,幼儿院38处,教师76人。“文化大革命”中,幼儿教师减少了70%。
1976年,幼儿教师从高中毕业知识青年中选拔,经培训后任教。1987年全镇幼儿
教师54人。
小学教师 清末小学教师来自塾师及社会人士。民国初期多由师范讲习所毕业生及
在乡中学、 高小毕业生充任。小学教员实行聘任制,不称职者解雇。1931年1月,山
东省教育厅公布第三次检定肥城县及格教员及代用教员名单。 石横有7名初正乙等教
员、两名代用教员合格。县、区小学由校长(堂长) 聘任。乡村小学由学董聘任。193
8年境内有教员47人,其中高等小学教员13人。
抗日战争时期,小学教员来源,一是抗战爆发前小学教员;二是社会吸收,三是
简师分配。全区共有小学(包括日伪小学)教员40人。
解放战争时期,小学开始恢复发展,小学教员增加到44人。
1949~1956年,小学师资主要来源于县内师范、上级分配和社会招收。1956年底,
全区有小学教师87人。1956年起执行公办、民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此后,师范
分配、发展民办、民办转公办、招收少量代课成为小学师资的主要来源。在“肃反”
和“整风反右”运动中,少数教师被辞退。1959~1961年因国家经济困难,部分小学
教师被下放回家务农。1964年,农中和半农半读小学的迅速发展,民办教师逐年增加。
1965年民办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0%。1987年全镇民办教师284人,占50.9%。
中学教师 1930年石横民众学校(相当初中),教师10余人,部分是县局委派,部分
是在境内招聘的。
1957年, 6名民办中学教师是从回乡高、初中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的。
联办中学师资从小学教师中选拔或录用民办教师。
待遇塾师的待遇(旧时称束修)靠学生交纳学费。北部山村,为塾师凑粮柴作报酬。
清末官立学堂教员薪俸由县支出,月银10元左右,私立学堂教员从学堂田产和学
费中开支,月银稍低于官立学堂。
民国初期,小学教员工薪分甲、乙、丙、丁4等。高等小学教员,甲等月银9元,
乙等7元, 丙等5元,丁等3元;初等小学最高7元,最低3元。官立小学教员工薪由县
教育科支付,私立学校教员工薪从学田收入和学费中支付。
1911~1938年,财政收入困难,教员工薪虽有明文规定,但拖欠和克扣现象时有
发生。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教员实行半供给制,穿衣归己,吃饭由政府一粮二柴
供给。
日伪统治下的小学教员工薪由伪县教育科开支。高小教员月薪20元(伪币),初小
教员18元。
建国后,教师以实物为工薪,月发小米120斤左右,合人民币16元。
1952年,实行工资分制,以物折价发款,1分约0.2元左右,按每月物价行情计算。
小学教师最高140分,最低90分。
1956年,实行货币工资制,中小学教师人均工资38元,其中中学教师最高85元,
最低39.5元;小学教师最高59元,最低29.5元。
1963~1965年, 两次给部分教师增加工资。1976~1980年,曾3次为部分教师提
资。
1981年,全体中小学教师工资普提1级,40%的教师提2级。公办教师月工资由人
均38元增加到48.2元。
随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教师福利逐年增加。从1953年起实现了公费医疗,至
1987年先后增发副食品补助、地区差、自行车费、洗理费、书报费,以及取暖、防暑、
外籍教师探亲补助和班主任费, 教龄津贴等,加上基础工资,中学教师3级每月收入
180元;小学教师3级每月收入169元。
民办教师(包括农中教师)待遇,1956年始实行工分加补贴,由高级社记一个同等
劳力工分年终参加分配, 现金补贴从社公益金中支出。小学3~5元,农中7~10元。
1971年教师补助金改由国家发放。初中教师每月15元(交队8元) ,小学教师每月12元
(交队8元)。1974年,每月增加1元。1978年起,国家补助提高,小学教师增加到19元,
中学教师22元,并增发肉食补助1元(交队部分取消,全发至教师本人) 。1983年实行
工资制(群众集资、公社管理开支)。小学最高63元,最低50元;中学最高68元,最低
55元,月均工资64元。
代课教师 1950~1983年,公办教师卧病、生育等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经文助同
意报教育局批准,可聘临时代课教师,待遇与公办教师基本相同。民办教师因各种原
因不能坚持工作者,由办学单位招聘临时代课教师,待遇大体与民办教师同。1983年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后,招聘代课教师的权限由教委掌握。因当时民办教师不再发展,
教师又缺编, 代课教师人数不断增加。1987年代课教师达180人。招聘方法一是考试
录用,二是推荐选拔高中或初中毕业生。其待遇约为民办教师的三分之二。村里招聘
的代课教师由村里负担其待遇,标准因村而异。
旧中国的塾师、教员是雇佣劳动者,收入微薄,生活贫苦,地位低下,聘用者可
任意解雇。建国后,党和政府授予执教者“人民教师”光荣称号,教师亦为工人阶级
的一部分。 1985年,国家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是时,镇、管区、村,均开庆
祝会或座谈会,向教师赠慰问品。
各级党组织重视在教师中发展党员、团员,“文化大革命”前夕,中小学教师党
员8人,占教师总数的0.05%。1987年,教师中的党员达47人,占在编教师(不计代课)
总数的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