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类 人民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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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民事信访由乡、区长和区辖乡镇长受理。
1939~1949年,对事关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意见、民事纠纷等,由区、村负责人
受理。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信访工作,由区长、民政助理员和文书受理人民来信
来访。1958年,信访工作由民政部负责。1964年由公社党委书记、社长、副社长组成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1966~1967年,信访工作中断。1968年公社革命委员
会成立后,民政助理员兼管信访工作。1978年,随着人民来访的大量增加,公社成立
落实政策办公室。党委书记和革委主任定期接待人民来访。1985年区设信访助理员,
乡和村也有干部兼管信访工作,形成区、乡、村三级信访网。
50年代,信访案件主要是反映包办买卖婚姻、揭发检举反革命分子、查找军人下
落、土改中错划阶级成份。60年代,主要是反映干部强迫命令打骂群众、生产收益分
配不公、复员退伍和残废军人要求安排工作和医病。70年代主要是申诉阶级成份,揭
露干部作风,“文化大革命”中派性、武斗等方面遗留的问题。80年代主要是要求落
实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权谋私,行贿受贿,集资摊派和国家征用土地款项的
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