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类 移民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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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了新疆建设兵团,保留军籍,开发建设边疆。境内
有5名女青年报名参加支边。
1955年,上级号召移民支边,条件是在人多地少、村庄稠密的地区,动员贫民中
具有全部和部分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又能全家迁移者;如不能全家迁移而按兄
弟股份分居后愿迁移者亦可,老弱残疾无劳力户不迁;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其
家属不迁。其土地、住房由迁入地政府安置,并贷给或借给粮款予以扶持。移民原有
的土地、房屋等,一律由农业社加以保护。如自愿交政府、合作社,或托亲友接管,
听其自便。但不得出卖、典当、抵押。移民在迁居途中,乘车、住宿、饮食、医疗和
生活补助等费用,由国家解决。到达迁驻地点,由当地政府分配土地,安置住房。
1956年,石横有50余人自愿报名移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安家落户。
1959年,石横20余名青年积极报名到黑龙江省虎林县参加支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