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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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婚姻多系父母包办,男女双方须门当户对。富者可娶妻纳妾,贫者花钱
买童养媳,有的终身无妻,俗称“打光棍”。由于父母包办婚姻,婚后感情不合者占
一定比例。1939年妇救会成立后,曾发动妇女开展“反封建、反虐待”的斗争,提倡
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但是,时值战争年代,区公所尚无力对婚姻问题进行管理。
1948年,本地解放后,对要求离婚者,由区公所予以判决。1950年5月1日,颁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区组织各级干部进行学习和宣传。1950年下半年,实行男女
自愿结婚、离婚等登记手续,提倡喜事新办。1965年,公社组织干部群众重新学习婚
姻法,对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和草率结婚起到一定作用。1981年1月1日,国家又
颁布新婚姻法,凡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自愿可持户口簿和大队介绍信到
公社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 据统计:1978年登记结婚的557对,1979年546对,198 0
年590对,1981年677对,1982年640对,1983年940对,1984年971对,1985年1040对,
1986年703对,1987年60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