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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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初年,旧政府虽设有养济院、育婴堂等,只能救济少数人的痛苦,大批贫
苦群众的生计无法解决。建国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使孤、老、残、
幼人员的赡养有了保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赡养水平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