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辑 国家抚恤 资料库:乡镇村志 章节:石横镇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article/3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xzcz/section/1/article/3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残废抚恤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 亡、 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195 0年12月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 例》、《民兵、民工抚恤条例》相继颁布后,残废抚恤工作制度化。1951年、1962年、 1972年、1982年先后对在乡和在职的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发证工作。1987年,全镇革 命残废人员48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8人,二等乙20人,三等甲10人,三等乙9人。 建国后, 先后六次调整提高残废抚恤标准。1970~1987年,人均由67元增至223 元。 牺牲病故抚恤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中 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 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以及被批准的烈士等人员的家属,按规定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 政府对阵亡烈士,筹发中等棺木及衣被,妥善安置,对其家属,发给抚恤粮1500公斤。 在建国初期, 只发给烈属抚恤粮300公斤。1953年后,改发一次性抚恤金,并且多次 提高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