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国家抚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xzcz&A=1&rec=333&run=13

残废抚恤1943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抚恤抗日阵
亡、 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对残废人员政治上尊重,生产上帮助,生活上照顾。195
0年12月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革命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暂行条
例》、《民兵、民工抚恤条例》相继颁布后,残废抚恤工作制度化。1951年、1962年、
1972年、1982年先后对在乡和在职的残废人员进行了评残发证工作。1987年,全镇革
命残废人员48人,其中一等1人,二等甲8人,二等乙20人,三等甲10人,三等乙9人。
建国后, 先后六次调整提高残废抚恤标准。1970~1987年,人均由67元增至223
元。
牺牲病故抚恤对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警察)、国家工作人员、中
国人民解放军队列编制内无军籍正式职工、国家财政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
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以及被批准的烈士等人员的家属,按规定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分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种。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
政府对阵亡烈士,筹发中等棺木及衣被,妥善安置,对其家属,发给抚恤粮1500公斤。
在建国初期, 只发给烈属抚恤粮300公斤。1953年后,改发一次性抚恤金,并且多次
提高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