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群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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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和工属实行物质优待。1955年以前,以代耕(耕、
种、管、收) 为主。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优待劳动日(工分),80年代,农村实行联
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为粮款定额优待。
代耕解放战争时期,烈、军、工属和荣军以及支前民工,按每户的劳动力和地亩
多少,“公平优待,合理负担”。有劳力者少优待或不优待,无劳力或劳力少者多优
待;负担代耕的户,劳力多的多负担,劳力少的少负担。
1949年9月, 代耕实行地头插牌的方法,注明优待对象、地亩数和代耕人。1951
年实行三种代耕方式;一是资耕制,即将代耕粮交给家属,自找代耕户;二是包耕制,
即将需代耕的土地交给生产互助组耕种;三是将需代耕的土地固定到户,签订合同,
保证耕种质量。
优待劳动日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优待改为优待劳动日(工分) ,1957年3
月,县人民委员会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规定:“凡缺乏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
又无其他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在乡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民兵、
民工及其家属方可享受优待,以全社全年的每人平均所得劳动日数作为优待标准。凡
优待对象全年所挣的劳动日不够以上标准的部分,由农业合作社补给”。“凡地主、
富农成份的烈军属,如已入社并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者应同样享受优待。”此规定付
诸实施后,绝大多数优抚对象都能达到或略高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1968年,优抚政
策又规定:凡烈、军属、残废军人、老复员带病退伍军人,按其家庭情况,凡工分低
于一般社员的户再提高10%~20%,孤寡烈属还可更高些。
定额优待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粮款定额优待。1984年的优待,
以1983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为标准。对超期服役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
优待标准再增加20%。1985年的优待,以1984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0%为标准,人均收
入不足350元的单位补足350元。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比1984年人均收入
增加20%。立一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属发奖金200元,立二等功的发奖金150元,立三等
功的发奖金100元。凡在职职工(包括合同工)入伍,服役期(至本人提干部或转志愿兵
止)保留其原工资,由原单位代储或发给家属。城镇青年入伍后,其家属生活困难者,
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1985年,全镇共优抚对象314户,其中烈属31户、军属22 1户,
残废军人68户,荣军18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