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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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事纠纷一般由当事人本族中有威望的长者出面调处,使问题解决;对
于较难解决的纠纷,调处不成,则邀集亲友或乡邻有德望者协同处理,使问题得以解
决,化仇为睦。再解决不了的民事纠纷,就非“打官司”不可了。
建国后,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纠纷的调解问题。1952年2月,《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实施。各村出现的民事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不了的
再经乡、 区调解处理。“文革”初期,调解委员会不宣而散。1972年6月,全社43个
大队重建调解委员会。1978年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归民政部门负责。1978年公社设
司法办公室,配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大队调解委员会负责调
解本单位民事纠纷。村为第一线,一般纠纷尽量就地解决,不上交“矛盾”,经村调
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再上交司法部门。司法人员受理后,到原调解单位,配合村调解
委员会调查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论。如纠纷一方不服,可向法庭上诉。
民事纠纷每年约110起, 1980年113起,1983年102起,1987年97起。1987年受理
的案件中, 婚姻案30起,赡养案15起,债务案17起,继承案3起,打架斗殴案32起,
调处结案率达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