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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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年代,县法院在农村通过审判、宣判活动宣传社会法制外,还专门开展法
制教育工作。1951~1965年,先后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等。1966~1973年,“文化大革命”的无政府主义思潮,淡化了人们
的法制观念。1974~1978年,面向全社会,以中等学校为重点,持续开展以宪法、婚
姻法和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1980~1985年,司法
部门重点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宣传宪法、 刑法和婚姻法。 1986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镇司法办公室主管普法工作。其方
式主要有:镇委利用党校多次举办普法骨干学习班,对党员、干部、治保主任、调解
委员、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民兵连长等进行轮训;发放各类法律常识读本、法规
汇编等法律书籍等1.4万册; 翻印和编写学法辅导材料十余种,组织有学法能力的公
民进行学习;司法助理员定期到企业、学校和镇直各部门上法律常识课;利用宣传车
到集市、农村和其他集体场所进行宣传;司法助理员利用广播网举行法律常识讲座;
利用橱窗、黑板报、宣传栏、幻灯进行法律常识宣传;扩大法制报刊的发行范围,增
加征订份数;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群众进行法律常识测验,公布考试结果,促进公
民学法、用法。参加学习的占有学法能力公民的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