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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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区级未设专职司法机构,由区长行使司法权。
建国后,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
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由区公所文书兼做。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设民政部,配民政
部长1人,兼做民事调解工作。各管区设调解网,配网长1人,各村成立调解委员会,
设调解主任1人。自1978年,公社设司法办公室,配助理员1人。主要职责是:宣传国
家法律、法令、法规;管理和指导下级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处理
人民来信来访;办理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案件;协助法院、法庭办理案件。

司法助理员更迭表
曲宗生(1978.11~1980.3)
张绪苓(1980.4~1983.12)
刘太水(1982.3~1983.12)
孔祥润(1984.1~1986.4)
梁开成(1986.4~198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