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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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审判工作主要是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在审判中坚持以说服教育、调解为主
的方针。情节轻微的案件,一般采取个别教育或传讯教育,在判处上给予警告,或责
令当事人赔礼道歉或取保具结。对情节较重、案情复杂,不宜调解说合的案件,采取
立案,侦察、审判。属于财务纠纷案件,一般采取退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方法。对于
婚姻案件,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双方各自申明理由,法庭人员到所在单位调查走访,
弄清原由,尽量采取调解说合的办法,无效后再判决。男女单方提出离婚者,必须个
人提出起诉,法庭人员经过深入调查,尽量调解,调解无效,开庭审理,根据婚姻法
有关规定判决。对侵犯人身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情节轻微,事实清楚,
被告人供认不讳,采取批评教育为主、判决为辅的方法。如被告一方否认,案情复杂,
要深入调查,重证据,调解无效,以法判决。
1982~1987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623件,其中婚姻231件,赡养案18件,财产案
281件,其他案93件。以上案件调解处理的412件,依法判决的2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