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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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区区委建立后,要求每个党员要严守党的机密,坚持对敌斗争,严禁剥削行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对于叛变投敌的给予严惩;对在土
地改革运动中丧失阶级立场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
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保证镇反、抗美援朝、土改收尾和“三反、五反”运动
的进行,结合整党,对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分子、投机分子坚决予以清
除;对阶级觉悟不高或有某些错误但不是坏分子的党员,坚持“团结、爱护、教育、
改造、提高”的原则,进行帮助教育。
1953年后,为保证《关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社的
决议》的贯彻执行,工作的重点是查处党员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和违反自愿互利
政策、丧失阶级立场等错误行为;检查党员隐瞒产量;抵制出售余粮,套购国家粮食,
囤积居奇,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等错误行为。
1957年在整风反右斗争中,虽向党员干部提出“要畅所欲言,把心里话说出来,
大胆暴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要求,但由于运动中犯扩大化错误,致使部分干部
被错划为“右派分子”。
1960年9月, 为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党委贯彻县纪委制定的《党员八项守则》,
密切了党群关系,带领群众战胜暂时困难。对个别经受不起困难考验和违法乱纪的党
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61年在“反右倾保守”中,虽提出“要保护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但由于
左倾错误的影响,致使对敢于说实话的党员干部作了错误的处理。
1979年7月, 党委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涌现出的先进
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了组织处理。同时,认真平反冤
假错案,落实党的各项政策,对反右倾时被错误处理的全部平反纠正,恢复名誉,对
“四清”运动中及前后的历史案件,认真进行了复议,根据实际情况,均作了妥善处
理,共平反冤假错案249起。
1983~1987年,党委贯彻上级下发的《关于纠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建房分
房中不正之风的意见》、《为制止乱涨价、乱摊派不正之风的意见》、《关于在建立
村民委员会中保护集体财产的紧急通知》、《关于实现全县党风根本好转的规划》、
《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林木情况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坚决查处共产
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纪委“立即煞住用公款请客送礼、
吃请收礼的歪风”通报的通知》、《关于农村党员监督小组和村民监督小组工作试行
条例》和《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和手续的暂行规定》等,促进了党风的
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