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类 标准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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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年,清政府规定的度量衡单位以尺、升、两为主。1920年民国政府先后颁布
《权度标准方案》和《度量衡法》,但度量衡制始终未能统一。境内沿袭使用的度器
有白布尺、裁衣尺和量地尺;量器有石、斗、升、合、提吊、斛等;衡器有老秤、市
秤、戥秤和天平等。
建国后, 度量衡器具逐步改进,取消斗、升、斛。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是年,改革秤制,原使用的18两、16两秤,一律改为
10两秤。1977年,药店、医院以毫升、克为计量单位。1978年后,陆续使用新的度量
衡器具。商业部门开始使用自动售粮(油)机;工业部门逐步应用精密仪器、仪表等工
业计量器具。至1987年,各厂矿有计量标准器和仪器、仪表3大类10项28种。
1932年县设度量衡检定分所管理计量, 禁止不合格计量器具在市场上使用。195
0~1957年, 计量器具产品由泰安度量衡检定所统一管理,定期到基层抽查检定。19
58年8月, 肥城中心标准计量所制定计量普检制度。每半年对厂矿和基层供销社等商
业部门的计量器具普查1次。 在物资交流会、春节期间,组织人员对集市进行检查。
1959年,对从事衡器生产、修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和考核,对度量衡器进行普查。
1975年9月, 公社成立计量标准站,工作人员有陈玉清、胡家华等,年内检测项
目数千项。1980~1981年,县政府先后发布《关于加强计量器具管理的通告》和《关
于加强衡器管理的暂行规定》,商业计量器具受检率达100%。1986年5月,县政府发
布《在公文中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函》,逐步消除了在公文中计量单位不统一的
现象。 6月,贯彻《计量法》,商业贸易系统所有秤、尺全部更新,实行管理的计量
器具4项22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