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集市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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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1937年, 集市贸易由集头控制,下辖秤、斗、店、脚、牙5行。各行均有
经纪促成交易,从中提成。各集市设1~2名警夫,维持市场秩序。禁止宗教物品、武
器、劣质商品、未成熟果实等上市。
1940年日军入侵后,集市除由集头和经纪控制外,日伪军还强制用伪钞抢购粮棉
等物资。 1941年3月,抗日政府成立工商队,发动群众开展抵制日货和伪钞的斗争。
1945年,抗日政府组建缉私队,在解放区管理市场,缉查走私贩运活动,打击偷税漏
税等不法行为。翌年,增设集市交易员,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1953年,国家公布了关于城乡市场的暂行管理办法,对粮棉油等物资实行统购统
销和计划收购,关闭了粮食市场,严禁私人和集体争购粮食。其间,因对集市控制过
严,曾出现黑市争购现象。1955年根据“统筹兼顾”等政策,开放粮食市场,城镇居
民和农村用粮户可持证限量购买。适当放宽农民经商。为禁止抢购、贩运,对大麻、
棉花等一、二类物资作了只准国家收购,不准个人、团体私购、贩运的规定。
1958年以后,社员家庭副业受到限制,加之自然灾害,农业欠收,市场农副产品
紧缺,物价上涨。1961年后,对市场管理掌握“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允许
粮、棉、油、麻、肉等物品上市,市场贸易逐步恢复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集市贸
易当作“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而严加限制,全县只“一六”逢集,其余时间不准赶
集。对上市物资,均以阶级斗争的尺度衡量,不赶就罚,“春管萝卜夏管姜,那样赚
钱管那样”。为了堵住“资本主义的口”,村村有不挂牌的市管所,庄庄有不脱产的
市管员。明有检查站,暗有密报员。编席编篓、贩运青菜、泡豆芽、卖豆腐,也列入
资本主义“另册”而百般限制。
1978年以后,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家庭副业得到迅速发展,允许个体户杀猪、宰
羊,到市场销售,允许个体户在乡村集市和城镇贸易地区开设饭店、旅馆和从事长短
途贩运,恢复了传统集日和石横物资交流会。
1981年3月,农村集市贸易和城市农村产品市场开放,放开三类工业品219种。同
年7~12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精神,
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稳定粮食价格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产
品市场管理,严防投机倒把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市场管理标准,设立咨询服务台、
宣传栏,维护了市场秩序。1982年10月之后,又先后放开746种商品,活跃了市场。
石横工商所实施“八管、一打、一制止”的措施 (即管市场、管商标、管企业、
管合同、管个体工商户、管私营企业、管广告、管产品质量,打击投机倒把,制止非
法经营)。为方便商户,各集市设铁制肉架49付,售货床130余张,部分集市设水泥货
台,集市设磅秤,公平交易。对假冒伪劣商品严加管理查处,没收、销毁或罚款。
管理所根据国家规定,对上市摊点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收费的种类主要有粮
食、牲畜、木料等。除牲畜按其成交额收取1%(双方各收0.5%)的手续费外,其他一
律按其成交额的2% (双方各收1%) 收取。摊点费是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规定的
“每平方米1角” 收取的。收费原则是“服务者收费,不服务者不收费”。并做到该
收的一定要收,不该收的坚决不收。费用的开支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
原则,主要用于集市建设和雇用人员工资,剩余部分交县工商局统一支配。
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工商所在卫生检疫部门的配合下,每年一次对全镇饮食行业
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患传染病者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支持他
们从事其他经营。 为搞好食品卫生,统一裁制卫生工作服,1984年做工作服87套,2
0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