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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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石横银行营业所建立之后,对境内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按照限额规定进行
统一管理。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银行监督与管理作用得不到发挥。1962年推
行非现金结算法, 核定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各单位库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3天的日常
零星开支。离银行远的单位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采购农
副产品需用现金的单位,必须在用款3日前报计划。各单位到外地采购所需要的资金,
不准自带现金,不准通过邮局汇款,必须通过银行泄款或其他方式结算。对违犯现金
管理的单位,银行有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请当地政府给予纪律惩处。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现金管理制度遭破坏,各单位提取现金无计
划,积压和浪费现金的现象比较严重。197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现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恢复和健全了现金管理制度。境内国营企业、机关、学校、
团体等单位所有的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款项存入银行,统一管理,
监督支付。